邮箱登陆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律援助 > 常见问题

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即可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

来源: 日期:2019-12-1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只需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即可:1、享受特困供养待遇证明;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3、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4、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5、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证明;6、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证明;7、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证明;8、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证明;9、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证明;10、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证明;11、属于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证明;1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证明;13、属于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的证明;14、离退休人员由军队管理的证明;15、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证明;16、警察因公致残证明;17、属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证明;18、见义勇为证明。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