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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珠宝行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研究——以罗湖区水贝黄金珠宝行业为视角(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 日期:2022-08-0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内容摘要:黄金珠宝企业在成立、生产、经营及发展过程中,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其中刑事法律风险严重限制了企业的发展。黄金珠宝企业涉嫌犯罪或企业家因犯罪锒铛入狱,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都给企业带来了灭顶之灾,究其原因是企业在成立之初就忽视了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检察机关只有找准黄金珠宝行业的刑事风险点,理清刑事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刑事风险防控措施,才能发挥检察职能,做企业发展经营管理的“老娘舅”,实现真严管、真厚爱的本意,减少黄金珠宝行业的犯罪行为,促进辖区黄金珠宝企业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黄金珠宝行业 刑事法律风险 防控对策

  如何保障水贝黄金珠宝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持续经营,不仅对黄金珠宝企业本身意义重大,对全区经济健康发展也影响巨大。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11项检察政策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落地落实,提高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障水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辖区特色民营企业的持续发展经营,积极防范和控制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水贝黄金珠宝行业基本情况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黄金消费国、第二大钻石消费国,也是珠宝翡翠的主要消费市场。深圳市是我国黄金珠宝行业规模最大的集聚区,而深圳90%的黄金珠宝企业集中在罗湖区。2021年,罗湖区拥有珠宝商事主体18623家,水贝黄金珠宝企业作为罗湖区特色产业,对罗湖区、深圳市经济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水贝黄金珠宝企业短板

  水贝珠宝市场拥有周大生、爱迪尔等40多家国内知名终端及批发品牌,同时也有金一、中国黄金等10多家上市珠宝企业,已经形成一定规模效应、集聚效应和品牌效应,但是,短板也较为明显,主要体现在:

  1.黄金珠宝首饰产品体积小、价值高,极易发生被盗风险,而且一旦被盗,物品难以追回,造成的损失较大。资金回转周期漫长且存货量较大,资金的占用量较高。

  2.珠宝企业品牌的区域性程度较高,珠宝首饰行业长期处于“大行业、小公司”的散乱竞争局面,个体工商户及小额纳税人占据了相当一部分比例,由于国际珠宝品牌在我国的参与度很高,导致国内珠宝企业面临着极为激烈的市场竞争。

  3.在设备、产品工艺以及产品款式、风格设计等方面,我国珠宝行业与国际珠宝品牌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品牌价值尚未凸显,市场吸引力较低。有一部分企业停留在来料加工、大牌仿冒阶段,原材料交易、设计研发、人才培养等环节薄弱。

  4.我国珠宝企业大多遵循相对滞后的家族式企业管理模式,导致企业内部人员情况较为混杂、管理模式无法适应时代发展。

  5.珠宝首饰企业多年来依然延续着粗放经营模式,大多珠宝经营商还是处在以高纯度黄金、宝石原料以及普通黄金饰品经营为主的“卖材料”阶段,这种对高纯度黄金和宝石原料的高度依赖性决定了珠宝首饰企业只能以微利生存,且束缚了整个珠宝行业的议价能力、工艺技术与盈利水平的提高。

  (二)黄金珠宝行业的经营现状

  据调查,现阶段国内珠宝市场结构主要由三大品类构成:1.黄金;2.铂金;3.宝石镶嵌饰品等。从品类结构上来说,足黄金珠宝的国内珠宝市场占有率最高,这一方面是受到我国崇尚黄金珠宝的传统文化影响,另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高金价驱动,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旺盛。足黄金珠宝占据了主要的国内珠宝市场,铂金、K 金以及钻石、玉石等珠宝品类占据了剩下的珠宝市场。目前,我国珠宝市场以黄金类、钻石类产品为主,市场集中度较低。

  黄金珠宝企业的经营模式正在多元化发展,除了直营、联营和加盟这三种传统的经营模式,还新增了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商经营模式。直营模式是国内大品牌珠宝企业所采用的主要模式,该模式是一种由总部集中控制经营的模式,所有权和经营权皆归属于总部,相应的风险也由总部承担;联营模式是指珠宝企业借助于大商场、大超市的信誉和便利条件,在商场和超市内设置品牌柜台进行产品销售,销售所得利润由商场和超市转交给合作的珠宝企业;加盟模式是指珠宝企业采取加盟已有的珠宝品牌,既节约企业设计成本、节省宣传费用,也能使企业快速融入市场、降低经营风险,但是该经营模式也会导致企业对加盟商无法实现有力控制等问题;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成熟和网络直播带货的风靡,国内电子商务行业蓬勃发展,很多珠宝企业开始选择通过电商平台或主播带货来销售产品,节省了实体店铺的场地租赁、水电、人工等费用,但也滋生了许多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行业乱象,这一经营模式还不够成熟,还有大量的市场空间有待开发。

  二、黄金珠宝行业犯罪概述

  近年来,随着罗湖区水贝黄金珠宝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涉珠宝行业的刑事犯罪也逐年增多,经统计近年的犯罪案件,涉黄金珠宝行业犯罪罪名主要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盗窃罪七类(占黄金珠宝行业犯罪比率为76%),其他涉及的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贷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因作案手段与黄金珠宝行业关联性不大,且罪名较为分散,不具有代表性,因此不再论述。

  水贝黄金珠宝行业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罗湖区检察院(以下简称“罗湖区院”)办理(走私案件除外)。从2018年到2021年7月,罗湖区院根据近年来本院办理的涉及黄金珠宝行业的犯罪,逐案排查,收集相关数据。经统计,罗湖区院2018年至2021年7月以来,共批准逮捕涉黄金珠宝行业案件111件126人,起诉106件113人,主要涉及的罪名有七个: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其中2018年、2019年的数据基本持平,2020年因为疫情原因,珠宝交易受到严重影响,涉及的犯罪也锐减,2021年数据逐渐恢复正常。具体数据如下:(图一)

图片1.png

  其中,盗窃罪占比20.70%,诈骗罪占比17.10%,合同诈骗罪占比17.10%、职务侵占罪占比21.60%、挪用资金罪占比2.70%、假冒注册商标罪占比3.60%、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占比17.10%,可见,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的发案率最高。如图所示:(图二)

图片2.png

  三、黄金珠宝企业刑事犯罪现状分析

  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珠宝行业发展迅速,产业链越来越完善,品牌特色逐渐明显,从业人员素质日益提升,行业发展更为规范有序。但相比于其他行业来说,珠宝行业具有其自身的行业特殊性,高投入、高成本因此也常常面临着更高的经营风险。解决问题的根本是找到原因,检察机关需要对涉案企业有针对性地监管规制。促进涉案企业在自己的短板、弱项方面强化、规范、落实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就是提高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必然要求。

  (一)珠宝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点

  按照刑事法律风险发生的阶段顺序,可以大体分为三大部分:一是企业设立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如注册登记环节、认缴出资环节等,各环节都要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否则企业在设立方式、发起人数、股东身份、出资额的认购等方面都可能存在刑事法律风险,甚至可能触犯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等罪名。二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该阶段主要涉及生产销售、合作经营、上市融资、知识产权等方面。例如刑法对用工主体的界限、企业行为的界限以及知识产权管理方面都有规定,企业应注意防范触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一系列罪名风险。有的珠宝企业赚了钱,就开始投资一些自己不熟悉的领域,不是说珠宝企业进行投资的行为不对,而是说在投资不熟悉的领域时,要先做好风险防控,比如有的企业在不做市场调查的情况下盲目投资P2P、虚拟币,甚至以整个公司做抵押去做杠杆,赔的血本无归,不光输了钱,还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三是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当企业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后,要注意可能涉及的刑法关于妨害清算罪和虚假破产罪等犯罪的规定。

  按照刑事法律风险来源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是企业或者企业家作为触犯刑法的主体,包括个人犯罪和企业法人犯罪。个人犯罪是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企业家个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企业法人犯罪是指在企业意志支配下,由企业集体决策,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以企业名义实施的行为造成的犯罪后果,对于法人犯罪,可以覆盖从登记设立到解散清算的整个过程。二是企业遭受到刑事犯罪的侵害。侵害实施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如企业内部人员侵占公司财产、挪用企业资金,或者内部员工与外部个人或单位勾结串通侵害企业权益等行为。例如我院办理的唐某盗窃案:2017年11月16日12时许,唐某在罗湖区水贝二路柏林珠宝交易中心二楼,向售货人员谎称其欲购买碧玺饰品,销售人员便按照唐某的要求取出多件碧玺饰品供唐某挑选,唐某在此过程中,趁售货人员不备,用左手无名指和小指抓取勾盗涉案饰品,后藏匿于其手中,共窃得一枚碧玺戒指、四枚碧玺吊坠,后携赃逃离现场。虽然现在珠宝行业安保及监控设施较为完善,但是企业财物被盗风险仍然很高。或者被合作单位、自然人诈骗而遭受经济损失,被其他企业或自然人侵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企业及企业家被侮辱诽谤造成名誉、信誉受到损害等。例如我院办理的卢某松合同诈骗案:卢某鑫系深圳市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某松系卢某鑫的儿子,也是该首饰公司的股东。2014年12月初,卢某松受卢某鑫指使,联系被害单位深圳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郑某泉,谎称其公司的黄金加工厂要扩大规模,需向郑某泉预借黄金原料,其后会将同等重量的黄金成品提供给该公司,并在加工费用上给予优惠,双方就该合作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同月,被害单位委托郑某泉在该公司位于罗湖区水贝一路的展厅将14公斤黄金原料交给卢某松,双方约定卢某松于2015年1月中旬前归还同等重量的黄金成品。卢某松将黄金原料取走后交给卢某鑫,卢某鑫将全部黄金原料变卖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个人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人卢某松没有如期归还黄金原料,在出具《欠款确认书》之后关机逃匿,使被害公司遭受巨大损失。

  (二)黄金珠宝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特点

  一是犯罪高发性。企业刑事风险存在于企业内部运转的整个过程,从企业成立到注销的各环节都可能发生,财务管理方面的犯罪风险就纵贯企业始终,例如我院办理的一宗外国人(曾用名钟某某)挪用资金案:钟某某利用自己任职深圳市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厂长,负责公司管理及收取公司货款、加工费、物资等职务便利条件,采取截、留侵吞等手段,将代为收取的公司货款、物品占为己有,因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没有做假账、逃跑等行为,本院以挪用资金罪对其提起公诉。企业外部风险也同时存在,外部人员针对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也会使企业面临刑事风险。例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我院办理的杨某某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杨某某等三人在水贝金座有展销柜台,同时又通过微商、淘宝店铺销售假冒“梵克雅宝”“卡地亚”品牌的项链、手镯等首饰,导致这些国际品牌的知识产权被侵犯,而同时,杨某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其也因构成犯罪受到了刑罚的制裁。这种内外兼具的风险,导致刑事犯罪高发。

  二是双重处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单位犯罪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30 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 31 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若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一般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刑,同时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人身刑。这种既处罚企业,又处罚个人的处罚方式,说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具有双重处罚性。2020年9月1日,在海关总署“国门利剑2020”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下,深圳海关对钻石走私进行打击。截至2021年5月9日,深圳海关缉私局共立案47件,采取强制措施122人,被批准逮捕19件50人,被作出相对不批准逮捕9件13人,已经移送审查起诉9件36人,已经起诉至法院7件26人。这些企业的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者被法院判处刑罚的同时,相关的企业也要受到罚金的处罚。

  三是后果严重性。刑法作为防止企业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企业刑事风险爆发后的后果非常严重。企业一旦受过刑事处罚,会对声誉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导致客户流失、无法继续履行合约、背负巨额违约金等。企业履行高额罚金刑后,可能会因为资金问题倒闭,致使企业员工失业。有些超大型企业触犯刑法后,可能对整个市场经济造成影响,危害社会稳定。如“今朝汇元”珠宝公司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公司以高利返贷为诱饵,以开设加盟店形式收取加盟费和保证金,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亿元,而在该公司最辉煌的时候,在全国开设156家实体店,17家虚拟金店,涉及19个省、59个地区,造成巨大损失。另一方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处以人身刑后不仅给自身家庭带来损害,想要东山再起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很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因为一类风险而引起其他风险的爆发,给企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四是隐蔽持续性。由于黄金珠宝自身的条件特性,加之很多是内部人员或合作已久的熟人作案,使得涉及黄金珠宝行业的犯罪大多具有隐蔽性、持续性。比较高发的犯罪例如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大多是企业内部员工实施,其利用在珠宝公司工作或担任某种职务的便利盗取、侵占公司的财物,并且通过参与盘点、做假账、定期返回一部分等方式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黄金珠宝首饰一般体积较小、易携带,且员工对公司安保设施十分熟悉,利用空档规避查验、逃避安检,使得公司很难发现财物丢失。而且员工在尝到不劳而获的甜头后,在公司不能及时发现时,盗窃或侵占公司财物一般会持续较长一段时间,直到资金缺口太大难以弥补或是公司进行全面大盘点无法掩饰才主动向公司说明情况或才被公司发现。此外,像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珠宝企业为了吸引更多的买家,只要一旦使用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标或销售其他品牌商品,只要不被品牌方发现,便会抱着侥幸心理持续在没有品牌方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或销售,既不用向品牌方付费,又能为自身赚取更大利润,而品牌方知晓其商标被冒用的渠道有限,使得其知识产权遭受严重侵犯。

  四、黄金珠宝企业刑事犯罪风险成因

  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优秀企业团队的带领,而优秀的企业团队如果不正视企业的短板、存在的法律风险,则往往酿成大祸。许多在黄金珠宝市场迅猛发展过程中成立的中小黄金珠宝企业只看到了这个市场的巨大潜力和盈利空间,对黄金珠宝企业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却缺乏深入的了解和研究,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意识淡薄,风险承受能力和管理能力不足,一旦涉及刑事犯罪,企业家不仅自身不保,很有可能造成企业难以维持生计。检察机关需要办案,但也不能仅停留在“就案办案”的表面环节,而是要结合办案,促进涉案企业在自己的短板、弱项方面强化、规范、落实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因此,需要有针对性地从严加以规范。法律风险防范的内容不仅仅限于刑事涉案问题,也包括必然涉及的行政管理、企业管理。

  (一)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企业管理者自身刑事法律意识淡薄。刑法对于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一系列禁止性规定,目的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并强化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刑法中对于经济犯罪的明文规定,不仅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为提供引导,也防范和保护企业免受外部的刑事法律风险侵害。不少民营企业家对民商事法律有所了解,但对刑事法律法规不了解,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不足,缺乏对刑法的信赖和畏惧。其实刑事风险距离企业和企业家并不远,其爆发概率的高低不仅与企业家的经营理念和行为模式息息相关,而且就存在于企业日常性的不规范经营的累积之中。尤其是一些企业管理者认为金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有钱就可以法外寻租,进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许多企业管理者都是在东窗事发之后,才想到去寻找擅长刑事诉讼领域的律师帮助维权。二是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知能力缺失。企业经营者都是利益至上,在追求高额经济利益的民营企业家看来,风险和收益是并存的,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黄金珠宝行业人员准入门槛较低,企业管理层大多为大专、中专学历,企业内部管理也相对比较简单,已经难以适应当今复杂的竞争环境。传统的管理难以兼顾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民营企业家对刑事法律不了解,或者有所了解但不愿意遵守,歪曲了风险与收益的关系。

  (二)内部管理制度缺陷

  水贝珠宝行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家族企业占了绝大多数。公司制虽成为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但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企业规避制度风险和提高自身形象的摆设,并未真正改变企业内部管理的家族特征,大部分未建立真正的现代化管理制度。例如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不区分,虚增企业利润或对外披露虚假财务报表等,财务管理上的漏洞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资金被侵占。例如,罗湖区院办理的陈某盗窃案。2020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陈某入职深圳市罗湖区某某珠宝公司任销售员。由于染上赌博恶习,又见公司管理不严,陈某便产生盗窃店内黄金首饰进行变卖的念头。陈某利用自身便利,趁其他同事不备,将店内的黄金拿至维修台,用火枪将黄金首饰融化成金块,然后假装是自己从朋友或客户那里回收的黄金,再以略低于市场价卖给店内同事。如果遇到店里盘点,嫌疑人陈某就趁人不备,偷偷在盘点专用电脑上将其偷走的黄金首饰备注在仍在库存内,这样,店里就不易发现黄金首饰丢失。陈某拿盗窃店内黄金变卖的钱去赌博,如果赢钱就会以盗窃的黄金销售出去为幌子,将钱补给金店。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初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盗窃黄金首饰得手159件,然后以现金方式补还17件黄金首饰款,盗窃黄金首饰142件所得的钱财用于赌博挥霍。陈某作为销售员却可以修改盘点电脑上的库存数量,内部人员分工混乱,没有专人专岗,导致企业遭受损失。此外,权力制衡机制缺失,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未区分,企业管理者违法经营、道德败坏等现象屡见不鲜,内部监督问责机制未落实,这些往往导致企业陷入刑事法律风险。多数珠宝企业没有建立风险防控制度,企业家在融资、纳税、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都可能产生刑事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并没有专业的风险防控部门和法务人员,不仅使企业家在相关环节面临的刑事风险增加,而且导致民营企业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风险不断恶性发展。

  (三)民营企业融资困难

  当前“重公轻私”的市场环境使得在融资、税收等方面国有企业都占据着更有利的条件,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始终未能彻底解决,市场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提供的融资渠道有限、门槛较高。同时,目前我国仍采取的是以银行贷款为主导的高度集中且受严格监管的金融体系。根据银行当前的信贷政策,对于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相对严格,出于对资金风险、还款周期、边际效益及交易费用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银行往往更倾向于与资本密集型的国有企业签订信贷合同,而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明显偏弱。此外,股票市场是以为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为初衷而建立起来的,其本身具有排斥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色彩。银行严苛的贷款制度、证券高标准的融资门槛,以及复杂繁琐的审批手续,使得法定融资方式几乎成为国有企业所拥有的特权,民营企业的融资压力可想而知,使得其不得不另辟蹊径,寻找具有较高法律风险的民间融资途径筹措资金。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和良性的资金周转是民营企业得以生存发展的根本,在融资压力下,有的企业采用非法集资的手段进行融资、有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有的企业采用非法的“摆账”方式营造企业效益,在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时,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伪造交易合同、骗取贷款等,结果构成犯罪,如某珠宝公司为了向银行申请贷款,伪造了公司与其他涉外公司的多笔订单,后被银行识破并报警,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以骗取贷款罪被抓。

  (四)珠宝销赃渠道便捷

  我院在办理涉及水贝黄金珠宝企业的案件中发现,水贝产业园区附近黄金珠宝“回收摊点”“小作坊”较多,这些回收店大多没有仔细核对黄金珠宝的来源和出售人的身份或是为了挣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为销赃提供了便利,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例如我院办理的廖某杰职务侵占、林某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廖某杰于2015年入职深圳市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营业员和出货员。自2016年起,廖某杰利用其下班搬运黄金饰品回保险柜的便利,窃取公司黄金,并将赃物以低于当天上海黄金交易所每克金价三至五元的价格销售至附近的某昌首饰店林某容处,后将赃款用于赌博和挥霍。廖某杰每月窃取公司黄金饰品十余次,每次盗窃几十至几百克不等,以蚂蚁搬家的方式窃取公司黄金19618.46克,经鉴定,涉案黄金共价值人民币5284036元。林某容收赃后,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廖某杰支付赃款共计193笔,数额共计人民币4741946元。林某容在法庭上承认其没有询问过廖某杰货的来源,廖某杰也没有说过货的来源。若不是林某容多次收购廖某杰窃取的黄金饰品,为其销赃提供便利,廖某杰可能也不会“泥足深陷”。同时,珠宝行业“借货销售”的行业惯例也给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回收摊点租用柜位或摊位的成本很低,有些明知是赃物,仍以低价买入转手高价卖出,牟取非法利润。而在查处过程中,回收店主普遍采取“捉迷藏”的方式逃避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给此类犯罪的打击带来一定的困难。

  五、黄金珠宝企业刑事犯罪风险防控对策

  加大对黄金珠宝行业的保护力度不仅关乎珠宝企业、珠宝企业家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乎地区乃至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个大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民营企业家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决不能搞“一阵风”“走过场”,只有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真“严管”、真“厚爱”,紧密结合司法办案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走上合法合规经营的发展正道、坦途,才能做到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一)企业自身防范刑事犯罪风险具体举措

  1.提高企业家法律风险意识

  防控黄金珠宝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关键在于企业家的认知,当他们在做每个决策时仔细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才能降低企业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商业道德,不仅是企业家作为公民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而且是企业远离刑事风险、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一是对珠宝行业的企业家进行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法规培训,引导企业家转变经营理念,使其关注并学习刑法,认识到刑法虽然是会惩罚其违法犯罪行为,但也是用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二是增强管理者学习刑事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能力,营造合规合法的企业文化氛围。加强黄金珠宝企业的责任意识教育,使其不仅对内部员工负责,还对其生产加工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三是增强企业管理者的风险识别能力,掌握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发展变化的规律,提前预警、尽早防范,主动地面对刑事法律风险而不是被动的补救。尤其是家族企业,要走出重经营风险的防范而轻刑事法律风险的误区。

  2.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决定一个企业能否长远发展的核心。大多数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爆发都是由于企业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因此,一方面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的经营环节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如重大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变动制度和法律事务处理制度等,改变单一的家族管理模式,完善内部治理机构,并相互衔接形成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建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评估机制。设立法务部、风控部等专业法律部门,对企业行为进行审核评估,及时研究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最新内容,分工合作,力求严谨,尽力减小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此外,建立并落实企业内部刑事法律风险问责机制。加强内部审计查错能力,避免管理层或者决策层侵占企业财产,实现责任审计。强化财务授权审批能力,赋予财务负责人独立性,严格执行会计制度。

  (二)多渠道助力黄金珠宝行业有序经营

  1.优化民营企业法律服务

  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黄金珠宝企业的引导和帮助,主动服务珠宝企业,为珠宝企业在选择经营项目、引进技术和人才等方面提供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化解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引导企业良性竞争、有序发展。各级政府还应通过建立法律服务机构的途径,为黄金珠宝企业提供必要且有效的法律援助,针对珠宝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在法律视野下探索黄金珠宝企业发展的新思路和新方向,使黄金珠宝企业的发展少风险、多安全。黄金珠宝企业还可以从法律服务机构中聘请专业律师加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中,外部律师和内部法务协调配合,形成完整统一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同时,政府要减少对经济领域的干预,公平对待不同的企业,让黄金珠宝企业主动遵循市场经济秩序及法律法规,促进企业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

  2.发挥行业协会协调功能

  黄金珠宝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功能,与政府部门对接,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规范市场卖金、收金行为,净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手段,督促相关部门取缔非法回收珠宝回收点。对于符合刑法追诉标准的,坚决予以从严打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大力引进优质资源,如向产业园各企业传达最新政策、为中小企业融资实施担保,同时也向职能部门反馈行业动态,实现企业对行业从业人员工作履历、个案情况通报、成功管理经验等信息资源的共享,加强企业间的相互交流和相互借鉴。

  (三)检察机关立足职能保障企业发展

  检察机关应结合检察职能,找准检察工作服务民营经济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保障黄金珠宝企业健康发展。一是可以加强与民营企业之间沟通交流。建立保障民营企业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了解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积极寻求为民营企业服务的突破点。及时地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配合企业予以解决。适时“引进来”,举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座谈会,邀请民营企业家参加或者定期“走出去”,到企业进行法律宣传、开办关于民营企业犯罪的相关讲座,与此同时,就如何优化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服务企业发展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听取企业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要加强对黄金珠宝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诉讼监督作用,刑检部门、民行部门双管齐下,严厉打击危害企业生产经营以及损害商业信誉、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三是加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公正处理相关案件,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近年来,罗湖区检察院结合办案实际,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到对黄金珠宝行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治理工作中,作为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通过强化第三方机制各方面的具体制度设计,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1.制定了《罗湖区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常见刑事案件处理实施意见》,从制度层面对民营企业及责任人员涉及的刑事案件适用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性不捕、酌定不起诉、免刑及缓刑等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并进一步详细制定常见刑事案件罪名的具体适用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2.以检察建议的形式,提升黄金珠宝行业法律风险“抵御力”。2021年4月,罗湖区检察院向水贝黄金珠宝行业协会制发检察建议,指出了行业在设立、经营、清算等不同阶段缺乏事先预防,及对法律风险认知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检察建议附后)。黄金珠宝行业协会积极配合,并发挥组织协调功能,对相关企业开展一系列活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3.向珠宝企业进行普法宣传

  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职责,罗湖区检察院检察官多次深入水贝珠宝企业开展普法宣讲,并就结合办案实际,宣讲检察机关通过“办一个系列案,推动治理一类问题”的决心,实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持续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卢勤忠:《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探析》,《法学论坛》,2020(4)。

  [2]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与对策建议报告》,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8)。

  [3] 黄冬梅:《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研究》,2013。

  [4] 王振芳:《论非公有制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2018(6)。

  [5] 阴建峰、刘雪丹:《民营企业平等刑法保护的多维透视》,贵州民族大学学报,2018(1)。

  [6] 叶亚杰:《试析企业刑事涉案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天中学刊》,2015。

  [7] 郭斌、杨炜林:《企业不合规行为中的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和化解》,2015.

  [8] 郝琳:《浅析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民营经济》,《法制与社会》,2013(10)。

  [9]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检察机关履行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职能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法制与社会》,2019(11)。

  [10] 李艳:《珠宝行业经营风险管理研究》,《财会学习》,2019(16).

  [11] 黄兆茀:《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的基层视角》,《人民法治》,

  20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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