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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监管实证研究——基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一议”模式经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

来源: 日期:2022-06-0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内容摘要:自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检察机关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一案一议”合规监管模式。针对不同案件性质、内容和企业情况,在“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再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督考察”“听证+不起诉+检察建议”“第三方监管+刑事合规专员监管+不起诉”三种企业合规的“一案一议”模式中,通过评估和分析选择最合适的合规监督模式。尽管“一案一议”模式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但更为符合企业合规建设的宗旨和目标,更能回应企业合规建设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即时性要求,有助于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企业合规 “一案一议” 监管模式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有效的合规建设逐渐成为企业特别是大型跨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企业经营来说,合规建设已然成为企业的必选项。而对于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来说,只有企业合规运营、健康发展,才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法治化发展,最终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企业合规由反腐败反贿赂起步,随着社会发展逐步延伸至其他专项合规领域,包括反垄断、进出口、知识产权、人权、制裁、劳动、税务、数据和个人信息等。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美国国内其他刑事领域以及其他司法领域也相继修改或者新订法律,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允许企业在承诺进行合规制度整改和落实的基础上,由检察机关根据案情作出延期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我国的企业合规改革同时借鉴以上“多领域+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形式,自2020年3月起,由最高检在上海浦东、上海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广东深圳宝安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围绕推进企业合规建设进行探索实践。截至目前,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扩大至10个省份,10个省级院共选取确定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作为试点院开展改革,各地都在积极进行试点工作,各项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这项试点改革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对国家法治现代化,对我国检察职能的丰富和拓展,以及对我国企业合规建设的推进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梳理并分析我国企业合规建设的现状,并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制度和典型案例为例,探讨企业合规改革中合规监管模式的特点和适用情况。在试点改革的摸索过程中,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采用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策略,针对案件性质、犯罪情况、企业情况的不同,在三种模式中进行选择,以“一案一议”的方式,选择适用最合适案件的合规监督模式,而不是一味地追求“统一”,在广东省内乃至全国范围内起到了敢为人先的创新示范作用。最后结合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试点改革经验对企业合规建设的 “一案一议”模式进行分析展望。

  二、企业合规建设模式的实践和理论审视

  (一)实践审视

  2020年3月,广东、山东、江苏、上海等地6个基层检察院获得最高检授权,开展第一批试点“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随着第一批试点的实践开展,2021年3月,最高检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在北京、广东、上海、江苏、浙江、湖南、湖北、山东、福建、辽宁10个省份部署一年的二期新试点。综合来看,各地检察院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采取了不同的企业合规监管模式,呈现出不同的办案效果。例如,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采用的是检察机关联合行政机关监管模式。此模式虽然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但仅仅依靠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建设的监督工作显得有些后劲不足,难以满足企业合规建设的专业性和持续性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采用的是独立监控人制度,聘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企业合规情况进行调查、监督,确保了企业合规建设的专业高效。但此模式下独立监控人受犯罪嫌疑企业委托开展合规建设工作,因此,可能会导致企业与独立监控人在合规事项安排上发生争议、独立监控人出具的监控报告客观真实性存疑等问题出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采用的是第三方监管人+企业合规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模式。此模式联合专业机构和行政执法单位共同监管能确保企业合规管理落实到位,但检察机关的职能也因此被弱化,其中可能会出现的“权力架空”问题有待思考和解决。

  综上所述,目前各地检察院多采用上述合规监管模式的其中一种来开展试点改革工作。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案件本身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采用单一模式进行合规监管无法实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刀切”的做法抹去了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差异性,最终可能会导致试点改革工作背离企业合规建设的宗旨——激励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预防企业犯罪。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合规监管模式的选择上则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与其他检察院不同的是,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采用“一案一议”合规监管模式同时推进试点改革工作,创新性地针对不同特点的案件分别实施“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再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督考察”“听证+不起诉+检察建议”或“第三方监管+刑事合规专员监管+不起诉”三种监管模式,真正做到为企业努力落实行之有效的合规体系建设。

  (二)理论审视

  我国专家学者在合规监管模式的选择上也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谈倩、李轲在《我国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实证探析》中对使用第三方监管机制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分析中提到,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使用第三方监管机制,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检察机关在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时使用第三方监管机制,契合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体现了程序正义,也符合企业现实需要。 陈瑞华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中提到,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下,由检察机关确定一个合规监管人名录,引入外部专业机构担任合规监管人,是一个大势所趋的事情,但是仍有很多相关的制度问题亟待解决。 时延安则支持由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合规监督考察,他在《单位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与企业治理理论探讨》中指出,行政主管部门本身即具有对企业行为进行规制的行政职权,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的犯罪嫌疑企业的监督考察,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且企业的合规建设也需要遵循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等。他认为由检察机关来指导行政类、行业类规范,可行性较小也没有必要。

  综合多位学者的观点来看,我国的企业合规试点改革工作中尚未有十分理想的合规监管模式。他们认为检察机关仍须进行多方面的改革探索,来寻找一种适合我国情况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学者们在研究过程中均偏向引导改革者去发现一种适合国情的合规监管制度,而不是去探索多种有效模式并行的改革方式。这一偏向忽略了实践中多种类型的涉案企业存在不同的合规建设需求,导致了理论认识上的教条主义。反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多种合规监管模式并行的改革措施紧紧围绕着企业合规建设的目标和宗旨而展开,是一种敢为人先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这将能够为企业合规建设研究带来新的理论成果,推动企业合规试点改革深入发展。

  三、 企业合规建设的“一案一议”模式——南山的实践

  目前,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于企业采取三种合规监管模式。“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再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督考察”的模式是先对涉案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再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管,同时通过开展法治宣讲及进企业回访等方式,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架构及制度规范。“听证+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是召开涉企案件不起诉及企业合规公开听证会,就案件证据、当事人认罪态度、企业生产现状等问题决定对涉案企业适用相对不起诉,确保合规案件办理及处理决定公正公开、合法有据,随后针对企业管理漏洞及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涉案企业建章立制、合规经营,推动形成良好合规文化。“第三方监管+刑事合规专员监管+不起诉”模式是以抽签方式确定第三方监管人,从终止涉案违规业务、警示与惩戒、排查专项合规风险、开展专项合规建设等方面协助检察官建立合规考察标准,弥补企业能力短板,提升检察机关监督效率。

  截至目前,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企业合规监管案件十件,包括四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两件非法经营案,一件虚开增值专用发票案,一件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一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一件交通肇事案(案件的具体情况请参见附件一)。本文通过对十件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出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目前采取的三种企业合规监督模式的优缺点,同时分析说明具体案件适用具体模式的合理性。

  1.“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再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督考察”模式

  “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再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督考察”的模式是在试点初期,南山区检察院基于当时涉企案件数量相对有限而采取的一种监管模式,旨在对涉罪企业进行合规监管,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同时通过开展法治宣讲及进企业回访等方式,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架构及制度规范。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例一与案例二的处理则采取了此种模式。这两则案例的涉案企业均是具有上市计划的重点扶持企业,在其所在行业中均处于领先地位。案发后,这两家企业均因高管人员涉及刑事案件导致上市计划搁浅,如果涉案人员被处以刑罚,还会面临企业无法正常运营的局面。案例一中,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考量被告人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刘某、林某某作法定不起诉处理;案例二中,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构成自首,且事后已补缴税款等事实,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后,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与涉案企业签署企业合规监管协议,定期对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帮助企业开展企业合规建设,使得涉案企业得以继续经营,有效避免“案件办了,企业垮了”。

  具体来看,在案例一中检察机关与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后,围绕与商业贿赂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Y公司对内部架构和人员进行了重整,着手制定企业内部反舞弊和防止商业贿赂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增加企业合规的专门人员。检察机关通过回访Y公司合规建设情况,针对企业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等合规问题进一步提出指导意见,推动企业查漏补缺并重启了上市申报程序。案例二中,该药业有限公司在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考察下,已厘清财务会计等有关岗位的职责要求,从提高相关人员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完善会计管理制度标准、对重大活动进行税收评估与策划、聘请专业税务咨询机构等方面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完成了自查报告及有关整改措施的培训。

  结合上述两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发现,“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再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督考察”的模式对于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富有积极意义,检察机关旨在通过这种模式让涉案企业吸取教训,建立起企业自身的合规制度,在更大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同时惩治涉案企业违法犯罪行为,让其为此付出代价。就检察机关而言,先对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再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督考察,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专项合规体系,这种模式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也是一种符合传统的做法,几乎不会给检察机关带来合法性的风险。但此模式在未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管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容易造成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滥用,可能会造成企业犯罪成本降低的情况。

  2.“听证+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

  “听证+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是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于合规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探索,此模式下,检察院通过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律师以及工商联等单位代表就案件证据、当事人认罪态度、企业生产现状等问题对案件开展合规风险审查,并且结合企业犯罪情节、事后补缴税款、修复法益的情形,最终决定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检察机关再就企业出现的管理漏洞及可能存在的企业合规风险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涉案企业建章立制、合规经营,推动形成良好合规文化。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运用此模式处理了两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分别是案例六和案例七。在这两起案件中均存在涉案公司为谋取竞争优势等不正当利益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但涉案企业除上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非法行为,还存在其他正常合法经营业务。在这两起案件中企业相关责任人的犯罪动机不是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更多的还是为了企业的利益,并且公司及其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均积极认罪悔罪,且公司在案发后对公司经营业务均已进行积极整改,将相关违法的业务停止。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涉案公司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主营业务、所获奖项、经营规模、纳税金额、未来规划等经营情况,召开了涉企案件不起诉及企业合规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律师以及工商联等单位十余名代表参与,广泛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合规案件办理及处理决定公正公开、合法有据。之后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对不起诉,对涉案公司以提出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形式开展合规监管。另外,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公布的有关“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中,“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和“新泰市 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也启用了听证程序,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制发检察建议,此种模式下检察机关进一步推动了检察建议、听证程序、相对不起诉与企业合规建设等工作相结合、相衔接。

  “听证+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一方面可有效保障程序正义,另一方面实践中也确实较为繁琐,不宜一概而论适用所有案例。从程序正义上来说,召开公开听证会可以协助检察机关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帮助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争议性问题作出更合理的决定,一定程度上保障司法公正。通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律师以及工商联等单位代表参加,案件各利益持份者可就案件证据、当事人认罪态度、企业生产现状等问题发表意见,使司法透明化,司法公开性得以加强、司法能见度得到提升,有助于限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避免相对不起诉的滥用。但公开听证中也存在流程繁琐、耗时耗力的问题,比如听证会的启动、会前准备工作、听证会的召开等每一个流程都需要时间和财物成本,无疑给检察机关增加工作量。

  更为重要的是,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发现听证之后,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便立即生效,之后无法再就同一事项变更决定,那么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再向涉案企业制发的检察建议将会面临对企业缺乏约束力和威慑力的问题,企业之后是否会认真执行落实检察建议也将成为难题,且检察机关受对企业内部情况了解程度以及检察官自身知识的影响,可能出现提出的合规整改建议不适应企业真实情况的现象。

  3.“第三方监管+刑事合规专员监管+不起诉”模式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采取“第三方监管+刑事合规专员监管+不起诉”的模式是基于相关机制得以完善、适用条件趋近成熟的情况下,由第三方监管人先对企业的合规建设进行监管,第三方监管人认为涉案企业在考察期内采取的各项合规措施,符合其合规承诺及考察标准后,向检察院出具监督考察报告,合规专员对此进行监督审核,审核通过检察院再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模式中的第三方监管人是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第三方监管人需要从终止涉案违规业务、警示与惩戒、排查专项合规风险、开展专项合规建设等方面协助检察官建立合规考察标准,弥补企业能力短板,提升检察机关监督效率。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例三、案例四、案例五和案例八采取的便是“第三方监管+刑事合规专员监管+不起诉”模式。其中案例三中Y公司在未取得证监部门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2016年7月开始销售多种推荐股票或行情趋势收费产品。随后,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合规专员和承办人前往Y公司现场考察,进一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听取Y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对企业合规的意愿和整改计划,并查看了资质证书、社保缴费证明、纳税证明等。综合来看,该公司已恢复正常运营,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有过硬的金融技术积累,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且已经停止涉案产品模型的销售,对已购买未享用的客户进行退款。Y公司的专业业务集中在证券方面,检察机关委托第三方监管人,考察Y公司的合规计划执行情况,第三方监管人和检察机关保持密切沟通,经认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同时Y公司根据第三方监管人的要求自行聘请了合规顾问律所对未来计划发展的其他产品进行了风险排查,最终停止了所有违规产品的销售。此后,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评估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第三方监管人出具的《企业刑事合规监督考察报告》,经科室讨论及检委会评议,依法对涉案单位及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由合规专员把握合规整改的总体进度,一方抓细节,一方把全局,第三方监管人可以对企业合规建设给出更专业、更细致的监管意见,合规专员可以把控企业合规建设的大方向,双重监管对于企业合规建设无疑更加有利。在第三方监管人认为涉案企业符合其合规承诺及考察标准,合规专员监管也通过后,再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使得不起诉决定更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另外,由于此种模式下,企业进行合规建设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前提,企业合规建设的执行情况与检察院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密切相关,因此更能保证企业合规建设的决心与动力,达到督促企业合规建设的目的。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鉴于第三方监管人作为检察官辅助人的身份,第三方监管人的费用均由财政预算拨款,这增加了检察机关的负担,但确保了第三方监管人履职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其中合规专员是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从具有多年检察工作经验、能够统筹了解各业务部门案件情况并且能第一时间全面掌握涉企业犯罪案件信息的资深检察官中,专门任命两名检委会专职委员担任,合规专员的设置使得检察机关内部分工明确,专人负责避免工作相互推诿,有利于监督工作进行。合规专员通过充分履行职责,督促企业把合规守法经营落到实处,预防和减少企业犯罪,进而实现了司法办案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服务、宽严相济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论,真正做到严管厚爱,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四、企业合规建设“一案一议”模式的展望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在企业合规试点改革中积极探索多样化的“一案一议”企业合规监督模式,先后采用上述三种模式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三种模式各具特色。

  三种模式在具体案件的“一案一议”合规监管模式中,三种模式呈现出不同的效果:“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再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督考察”模式能够使企业更快进入正常运行状态,避免企业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听证+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透明性和公正性,有效限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第三方监管+刑事合规专员监管+不起诉”模式则更便于检察机关对企业的监督,有利于企业合规建设的落实执行。“一案一议”的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策略,更为符合企业合规建设的宗旨和目标,更能回应企业合规建设的即时性、复杂性和多样性。

  同时也应看到,企业合规建设“一案一议”的选择模式在当下仍未成熟,面临着诸多挑战,比如如何精准判断具体案例适用何种模式,如何有效预期在该种模式下达到的合规建设效果等。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过程中,根据现有经验总结出一些问题和相应的对策建议,以希望完善企业合规建设工作中模式选用的不足,助力企业合规经营。

  (一)问题与挑战

  开展企业合规建设试点工作以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总结“一案一议”企业合规建设试点工作经验,明确了企业合规的工作程序,搭建起了有深圳特色的企业合规工作基本制度框架,并向上级检察机关及区委区政府汇报,相关工作经验获得区委领导批示肯定,已初步形成“一案一议”企业合规建设的南山样本,但同时也应看到,试点工作仍面临以下几点问题与挑战:

  1.适用依据不明确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企业合规立法和司法相对滞后,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的法律依据、职责定位、流程步骤,第三方监管人的监管方式以及考察结果的评估标准等,缺乏明确的适用依据,在实践中难免出现标准不一、做法不同等问题。

  2.第三方监管人的经费保障问题

  目前第三方监管人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企业支付,优势是经费来源充足,能够充分调动第三方监管人的积极性,但弊端是难以确保第三方监管人的履职独立性与客观性;另一种方式是由财政支付,但费用通常较低且存在可持续性问题。

  3.检察机关缺乏配套考评及激励机制

  开展合规监督考察,需要检察官具备一定的合规专业知识和创新探索精神,无疑增加了检察官工作量和办案压力。此外,监督考察期限较长,导致办案周期相应延长,相关考评机制、激励机制仍不完善,影响检察官适用企业合规的积极性,并在对新类型案件合规程序的适用上存在顾虑。

  4.合规研究力量及宣讲力度不足

  检察机关中开展企业合规监督评估的专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也不足,理论及实务方面均缺乏相关研究及经验。同时,在企业合规建设宣传方面基本还局限在涉罪企业,合规建设的社会效果有待进一步激发。

  (二)对策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企业合规问题研究指导工作会议中指出,由于我国法律尚未规定涉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现有的探索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将相关改革探索和认罪认罚从宽、检察建议制度相结合较为妥当。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施合法合理的“一案一议”企业合规监管,做到创新有度,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建立第三方监管制度,联合各方力量推动企业合规建设进程快速推进,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加强试点业务指导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已经进入第二期,最高检等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开展企业合规业务的指导性文件,明确试点方向和适用原则,以供各试点单位遵照执行,提高试点工作质效。

  2.探索多种经费保障方式

  企业合规业务需要第三方监管人等专业力量的介入,在目前缺乏经费保障来源的情况下,不应拘泥于单一经费保障方式,应积极探索多种保障方式,如合规企业交纳的资金与财政经费并行,或者是其他合法渠道的经费保障。

  3.完善配套考评及激励机制

  以提升开展合规监管工作的积极性为导向建立容错机制,适当调整对企业合规案件的考评规则,如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中纳入该类案件的办理效果因素等,通过正向激励及反向警示,促推检察官履职尽责。

  4.建立企业合规专业研究机构

  探索成立企业合规研究机构,组建企业合规专业讲师团等,加强对检察官合规专业培训,提升合规专业素养。加强检察机关与高等院校合作,统筹推动合规工作成果转化,解决基层院理论调研力量有限的难题。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将牢牢抓住中央明确要求深圳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深圳市委市政府推进“大合规”建设,致力打造合规示范区的政策机遇,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回应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五个一”工作设想,全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为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深圳“双区”建设再闯新路、再立新功,努力探索企业合规的“深圳模式”,为完善国家立法提供深圳样本、贡献深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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