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陆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深圳建设 > 法治深调研

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助力新兴产业加速发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日期:2022-06-2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内容摘要:本课题遵循问题导向,按照“现状+问题+原因+对策”的研究思路,通过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多种手段,在深入剖析与研究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内涵及政策发展方向的前提下,结合深圳实际及兄弟省市有益经验,综合提炼出执法人员及新兴产业代表在调研座谈会上提出的各项经验、困难和困惑,建议深圳市出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并且提出了主要原则和重点工作,以达到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

  关键词:包容审慎新兴产业指导意见

  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2017年1月4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要“探索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对新产业新业态采取既具理性又有规范的管理措施”。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不断积极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深圳经济特区也不例外。

  2021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十四五”关键时期的开局之年,是深圳实现先行示范的关键阶段,也是推进深圳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为了能够在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同时也能做好风险防范,探索出更加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包容审慎监管和社会共治模式,进一步释放深圳四新经济活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深圳市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成立了联合课题研究小组,组织开展了《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助力新兴产业加速发展》的课题研究。

  本课题遵循问题导向,按照“现状+问题+原因+对策”的研究思路,通过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多种手段,在深入分析与研究包容审慎监管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深圳实际及兄弟省市有益经验,试图为深圳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提供兼具先进性和实操性的指导意见。

  一、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概述

  一)包容审慎制度的提出

  2017年7月17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时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2017年1月4 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首次提出了“探索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对新产业新业态采取既具理性又有规范的管理措施”。随即,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化的意见》以落实会议精神。该意见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经济发展新动能正在形成,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为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营造良好制度环境,引导新产业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要求各级政府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在市场准入制度、信用约束机制、风险管控体系、多方参与治理体系等方面,探索建立动态包容审慎监管制度的目标。

  (二)包容审慎制度的概念与内涵

  1.包容审慎制度的定义

  关于“包容审慎”的定义,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即已明确指出:所谓“包容”,就是对那些未知大于已知的新业态采取包容态度。所谓“审慎”有两层含义:一是要给新业态一个“观察期”;二是严守安全底线,对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

  2.包容审慎制度的监管对象

  2019 年,李克强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对于“互联网+”、共享经济这种新业态,要进行包容监管和审慎监管。其后,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对新业态、新模式,既要鼓励创新,也要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同时要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的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当下,包容审慎一般被认为是对新技术、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采取包容创新、审慎理性的新型监管策略,贯穿于事前许可、事中监督及事后处罚的行政执法全过程。

  3.包容审慎制度的特点

  包容审慎制度的核心在于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精细化控制及实施,尊重经营者、也即市场主体的自由创新,明确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管边界(即,贯彻底线思维),探索建立市场监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机制以及多方参与构建的立体监管机制。

  包容审慎制度理应强调政府跨部门协同和社会力量参与,强调融合线上线下的监管方式。从监管主体、方式、态度和环节来分析,它具有四个特点。其一,从监管主体来看,是一种协同监管模式。不仅强调跨部门监管,还重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管,体现了政府与社会的合作精神,打破了政府作为单一监管主体的传统模式。其二,从监管方式来看,强调运用线上线下融合的方式,有利于融合新监管技术和新监管主体。其三,从监管态度来看,要求政府认真对待“四新经济”,既包容又理性谨慎,在不削弱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创新。其四,从监管环节来看,不是一刀切的先行政审批,而是强调事中、事后有针对性的监管,包含了看一看再规范的思想。从而力争“在新兴经济领域贯彻包容和鼓励创新的治理理念,推动从处理具体事项的细则式管理转变为实现设置安全阀及红线的触发式管理”。

  (二)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的发展与推进

  自提出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之后,中共中央及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自上而下地宣传包容审慎理念,并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工作,以使包容审慎行政监管策略尽快产生社会影响和政策效果。

  起初,包容审慎监管与“共享经济”密不可分。前有2015年将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后有2017年在政府工作报告重申“支持和引导分享经济的发展”的原则,即“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制定新兴产业监管政策”。

  但是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及其对创新生产模式的巨大影响开始显现,包容审慎制度的适用范围也随之开始扩大。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经济新业态的成长倒逼政府职能转变。确实,这些新业态很多是过去未知的,对此,我觉得有不同争议是正常的,我们还是要以开放的态度,包容的理念审慎监管,促进它健康发展。”此后,李克强总理在多种场合对这一新行政监管策略予以提倡和阐释,强调了包容创新和审慎监管对新经济、新业态和新模式的重要价值。

  此后,政府媒体开始密集跟进、大力宣传。2017年3月9日,《经济日报》以《分享经济来临,我们准备好了吗》为题,指出:“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应加快建构新的政策环境、监管环境和保障体系……” 5月31日,该报再次刊登文章并提出:“要创新管理、优化服务、探索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建构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多方参与的治理体系,为新旧动能加速转换提供强有力支撑。” 2017年6月28日,人民日报海外版以《中国贡献助力全球包容性增长》为题,向世界宣传了李克强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提出的包容审慎监管策略。通过这次世界性的论坛,中国向世界宣传了包容性经济增长策略、“双创”策略、《中国制造2025》和共享经济发展策略。李克强总理不仅在会上提出:“我们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如电子商务、移动支付、共享单车,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促进了其快速健康发展。”而且还在与参会者面对面交流时做出承诺:中国政府同样会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来促进国外企业和中国企业共同发展。达沃斯论坛结束后,国内各级媒体纷纷报道或者发表文章,强调公共决策要向新动能、新产业、新业态倾斜。我国各级政府对包容审慎新行政监管策略的开展与实施渐渐达成了共识。

  2020 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强调并要求:完善竞争政策框架,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进新经济领域立法。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做出了科学指引,要求新时代对于新经济、新业态的竞争政策总体上应持包容审慎的原则。在政策导向上,指引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包容审慎为主线,结合各时期经济发展的不同需求以及社会发展的核心任务,辅以不同的侧重点。

  二、包容审慎监管措施的建立和发展

  (一)兄弟省市有益经验

  1. 海南省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3日发布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坚持新发展理念,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的监管效能,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各类商事主体健康规范发展,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形成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助力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

  三张清单以实施分类监管、坚持过罚相当、纳入信用监管为基本原则制定,并且明确划定了适用范围,即除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的商事主体,特别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留足发展空间,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在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广告监管、市场规范、电子商务监管、质量监管、计量监管、标准化监管、认证认可监管、知识产权监管等事项中普遍适用。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以及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处理。 此外,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三张清单”的规定。此外在三张清单的实施工作机制上特别要求实行清单动态管理、落实执法过程全记录。

  2. 河北省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关于服务“三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将 “三新经济”的范围界定为:现代农林牧渔业、先进制造业、新型能源活动、节能环保活动、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新型生活性服务活动、现代综合管理活动。并要求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建立具有弹性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为“三新经济”发展预留足够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者放任自流。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研究,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要引导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预留一定的观察期,出现问题要及时引导和处置。

  在具体措施上,河北省提出要营造宽松开放的准入环境: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放宽名称登记、支持使用新兴行业用语表述经营范围、支持“三新经济”市场主体以多元化方式出资、实行“容缺登记”机制、发挥先进标准引领作用、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要建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规范涉企检查事项、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要完善风险管控体系:严守执法监管底线、加强风险管控机制建设、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3. 重庆市

  2020年7月9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四新”经济包容审慎监管实施方案,决定牢固树立“亲商惠商安商”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适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方式,促进新经济在宽松、包容的环境下健康发展。

  该实施方案以支持“四新”经济发展壮大、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建立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作为重点任务。并且提出了八项主要措施,包括营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严守包容审慎监管“红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及形成社会共治局面。在具体工作要求上,该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力度、营造舆论氛围。

  4. 其他

  湖南省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8日发布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岳阳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日发布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6日发布关于服务“四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于2020年8月31日印发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将 117项行政处罚事项、21项行政强制事项分别纳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河南省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5日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民政厅于2020年12月11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公开征求《关于对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及零工服务平台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公开征求《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二)深圳的探索和实践

  深圳始终牢记中共中央和国家创办经济特区的战略意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在包容审慎监管制度的建立、践行、发展和深化上不断探索,旨在营造一个宽松、宽容、和谐的创业创新环境,为新兴企业发展壮大提供支持,促进优势领域以及产业快速发展,带来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和进步。2016年,深圳市出台《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8年发布《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和《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也正是基于深圳长久以来都坚持鼓励创新自主创业,对“四新经济”始终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态度,深圳“四新经济”才得以在经历疫情以及外部环境恶化的不利境况下,也呈现出可喜的大发展态势,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活力。

  总体说来,深圳在下列方面进行了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改革和实践。

  1.积极出台政策文件,规范及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针对电商,发布《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针对新零售,先后发布《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针对文化体育,发布《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针对共享单车,建立共享单车投放管理方案及试点运营机制,通过服务质量考核督促企业加强管理;针对互联网医疗,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管理、完善互联网医院准入流程,继续推进各类各级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2.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加强法制引导

  针对新兴产业,2016年12月,深圳颁布《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网约车行业纳入规范管理范畴。2020年8月,深圳颁布《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2020年11月,深圳颁布《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且制定了《深圳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将各项任务落实到部门,明确了责任主体。

  3.为便利市场准入开展各项改革

  自2013年起,深圳在全国率先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现“先照后证”,将84%以上的商事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极大提高了企业的体验感和获得感。自2015年7月1日起,深圳在全国率先推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服务。另外,深圳还按照世界银行的评价标准,对标兄弟省市先进经验,联合各部门出台一系列措施,开办了企业一窗通,方便企业办理各项业务。

  4.编制包容处罚清单、推行柔性执法

  2020年9月,深圳在第一批和第二批《不予处罚及减轻处罚清单》基础上,启动编制新一批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并且制定出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指导意见》,通过约谈、提醒、劝导、建议等事前干预措施,加强对新兴产业尊法守法意识的教育和指导。对能通过行政指导加责令改正的方式督促市场主体修正错误的,不予或者减轻处罚;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5.坚持底线思维,探索构建新兴产业的风险管控体系

  积极应对新时代新经济发展需要,不断深入研究新兴产业自身属性以及衍生的伦理问题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应当遵循的规范,应对技术创新和企业发展不确定性带来的挑战。

  三、困境与需求

  尽管深圳在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改革征程中,一直坚持不懈地探索并且勇于突破自身局限,从实践中开创性地摸索并发展出覆盖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包容审慎监管措施。然而,在回顾过往、展望未来之时,仍能发现不少问题有待解决,同时也会发现,代表未来经济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也在不断提出新的需求。

  (一)一线执法人员面临的困境

  2021年11月4日(星期四)15:00-18:00,课题组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楼会议室召集一线执法人员代表进行座谈。

  召开座谈会的主要目的在于全面、细致了解深圳四新经济体所处的营商环境,以便据此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包容审慎监管措施的意见和建议,以推动深圳进一步完善兼具规范、理性及动态、灵活性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引导四新经济体健康、有序发展。

  会上以座谈交流为主要调研形式。深圳市市监局法规处、规划发展处、智慧监管处、审批处、信用处、注册局委派骨干业务人员参会并发言。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等各区市监局委派骨干业务人员参会并发言。会后根据座谈情况以及与会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还与个别参会同志进行了更进一步的交流。

  会上反映出来的问题,多是来自于骨干业务人员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大部分都具有极强的代表性:

  1.分局对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及制度的贯彻执行,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上。每年约有三分之一的案件适用了容错制度,对涉案市场主体批评教育后为其提供了改正错误、免于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2.柔性执法虽然各个单位都在做,但是不成体系。行政指导、行政约谈或者行政告诫这些手段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和模式,导致个案处理的方式和尺度把握不一致。

  3.四新经济虽然提了很久,但是实际范围还是很模糊,一线人员无法判断涉案市场主体是否属于四新经济体,只能存疑从无,先按普通经济体进行处理。

  4.因为疫情和中央对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视,目前对市场主体的包容已经出现了满溢的苗头。市场准入登记这部分已经接近于零门槛了,一天可以全部办结包括公章、税务发票、社保、公积金等多项程序,实际上已经没有多少可提升的空间,但是仍然有人大代表对基层的市场登记工作提出进一步提速的要求。如果再放,担心会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可乘之机。

  5.后续监管不能延续零门槛,互联网金融P2P的爆雷事件对国家和社会的伤害极大。但是目前还缺乏统一的动态监管标准和指引。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发现具体问题时来一个处理一个。

  6.行业自律性还需要加强。逐利是市场经济主体的天然属性,企业和个人也需要清清楚楚地明白他自己的责任和存在的问题。

  7.部分新兴产业的存在是顺应社会需求产生的。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企业的发展和经营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当积极满足老百姓正当需求与合法经营出现矛盾的时候,执法机构也难以平衡理与法的关系。

  8.改革的超前性和法律的滞后性之间存在矛盾。在改革创新层出不穷的深圳,部分监管措施已经无法适应改革脚步,在跨区经营、经营范围登记等方面也造成了执法人员的困境。

  9.部门间存在的业务交叉以及职能重复,导致新兴产业监管出现了空白地带。

  (二)新兴产业在具体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

  2021年12月2日(星期四)15:00-18:00,课题组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4楼会议室召集新兴产业代表进行座谈。

  课题组邀请参加座谈的企业中,既包括在国外也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大型企业,也包括刚刚成长起来的中小型企业。其中,头部企业代表包括: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疆百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乐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威码半导体有限公司。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代表包括:深圳市兴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飞扬骏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冠商用科技有限公司、美的集团楼宇科技事业部、深圳市凌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舒适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普渡科技有限公司。

  会上,头部企业与中小企业介绍了自身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深圳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开展给予了高度认可和关注。各企业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初创企业由于缺乏企业管理经验,在合规性上存在天生不足。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希望能有机会让监管部门了解到企业并非恶意违法,且有强烈的改正意愿,从而获得免于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理结果。

  2.希望包容审慎监管能够体现“过罚相称”。在以平台模式运营的行业中,希望能够将平台责任单列,避免连坐。同时,平台也愿意成为政府治理的辅助者和执行者,承担应有的网络监管责任。

  3.企业受失信惩戒影响颇大。对于经营范围更为广泛的大企业而言,只要在一个领域被惩戒,即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全盘皆受制,甚至存在因为极轻微违法行为影响上市的情况。

  4.常常遇见政府采购问题:某些政府采购项目设定的供应商准入门槛过高,中小企业几乎没有参与机会;某些项目在技术标准上的设定或者品牌上的要求无法得到市场主流认同;某些项目针对信用惩戒部分实行一票否决,不论是否属于相关领域。

  5.诸如药品审批、专利审批等领域的审批权仍然在中央而没有下放到深圳地方,此类行业即便身处特区及粤港澳大湾区也难以享受到深圳包容审慎监管改革创新带来的便利与福利。

  6.多项共商变更登记程序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中大企业频频受制、亟待改变,希望能提供更多选择项。

  7.被恶意投诉举报所产生的干扰对企业正常经营非常不利。

  (三)调研中征集到的有益建议

  1.统一包容审慎监管适用范围和标准,明确包容的限度、期限。特别需要明确哪些政策是专属于四新经济的,哪些是普遍适用的。

  2.与工信科创等部门联合明确四新经济的范围,尤其是明确“包容”与“零容忍”的界限,对四新经济进行分类后界定不同的处理原则和方式。

  3.对包容审慎的尺度,也要分阶段设定范围。在初创期,包容尺度可以大一点,多观察少处罚。之后,包容尺度就可以收紧。

  4.希望能有清单式的具体指引,例如减轻处罚清单、不予处罚清单、行政强制清单,还希望这些清单是动态变化的,能够反映实际。

  5.设立统一的机构或者建立统一的工作流程,专门用于处理新兴产业相关的前沿性的行政执法问题。基层执法人员将问题提交上去之后,集体统一讨论后决定处理措施。

  6.为基层一线的执法创新提供制度上的保护。特别是在对具体新兴产业的认识还不够到位、不够科学的时候,谨慎启动对执法人员的追责程序,也对新兴产业的执法设定“容错”范围。

  7.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四新市场主体数据进行动态的监测和科学的评估,并提升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效率,实现监管效能的经济最大化和对市场主体干扰的最小化。

  8.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或者对信用约束及惩戒进行分级分类的差异化设置。

  四、建议

  根据前述文献研究成果、实施现状分析及调研座谈会成果,课题组建议深圳市出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列为主要内容:

  (一)主要原则

  1.尊重市场原则。尊重市场,政府引导,形成遵循市场规律和发挥市场功能的监管机制,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营造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的市场氛围。

  2.依法监管原则。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程序和标准,推进监管的法治化规范化。

  3.鼓励创新原则。创新驱动,包容监管,创新智慧监管模式,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留足新兴产业发展空间,营造创新环境。

  4.严守底线原则。底线思维,审慎监管,守住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生命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底线,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三)主要措施

  基于“四大原则”,围绕市场准入、执法监管和风险管控三个方面实施以下措施。

  1.打造开放包容的市场准入环境

  (1)实行“容缺登记”机制。凡不涉及前置许可的新兴产业企业在办理商事登记、行政审批时,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符合登记要求,部分申请材料需要完善和补充时,经申请人书面承诺补齐申请材料,登记机关予以先行受理。

  (2)放宽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限制。鼓励新兴产业企业将体现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特点和规律的创新字词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

  (3)支持企业多元化方式出资。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外,允许投资人以技术、专利、商标等方式出资设立登记新兴产业企业。

  (4)放宽新兴产业企业登记地限制。在全市试点一批新兴产业集中登记地,允许新兴产业企业集中登记和一址多照,便利创新创业。

  2.建立能动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

  (5)建立新兴产业分类监管制度。在新兴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基础上,根据不同新兴产业的特点和风险等级程度,区分一般领域和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涉及安全的重要领域,分别制定不同类型的监管措施,在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上明确区分等级,提升分类监管精准化水平。

  (6)实行“包容期”管理。给予新兴产业企业1至2年的成长“包容期”。在“包容期”内,试行柔性监管方式,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通过宣传引导、合规承诺、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守法诚信经营;试行降低“包容期”内企业检查频次,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专项整治行动等情况外,原则上不进入企业检查。

  (7)合理适用信用约束机制。在“包容期”内,审慎运用对新兴产业企业的信用约束;加快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强化信用激励,加大对新兴产业企业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有序探索社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新兴产业企业开展信用评价。

  (8)构建“容错”管理机制。以事实为根据,对新兴产业企业实行“容错”管理,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制定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不予强制措施清单”,并适时更新。

  (9)合理实施处罚裁量。针对立案查处的新兴产业企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按照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对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10)构建多元监管机制。建立企业、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多元参与的规则协商、权益保障和风险管控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加强内部治理和安全保障,强化社会责任担当,严格规范经营;鼓励行业协会出台行业服务标准和自律公约,完善社会监督;引导消费者强化道德约束,推动共享共治,形成新兴产业多元监管格局。

  (11)加强政策服务支撑。在公共资源开放、政府信息共享和产业协同发展等方面,积极搭建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创新服务平台;加快出台支持人才培育、产品推广和风险投资等引导政策,构建新兴产业服务政策生态。

  3.构建规范高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12)严控“安全阀”和“红线”。对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生命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13)探索新技术新产品标准化工作机制。聚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标准化与科技成果紧密融合互促,健全科技研发与标准化同步机制,鼓励新兴产业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制定,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发挥国家标准技术创新基地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

  (14)创新技术运用推进智慧监管。推动信息技术在新兴产业监管的运用与融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手段作为新兴产业分析、政策效果模拟的辅助工具,把握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提升对新兴产业监管的科学性和预见性。以新兴产业市场主体数据库为基础,关联商事登记、许可审批、监管等数据信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精准监管和施策,掌握新兴产业发展动态,探索新兴产业企业成长发展规律,为后续监管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15)强化风险评估和研判。建立多渠道、广覆盖的新兴产业企业信息收集和风险预警体系。加强新兴产业相关理论研究,健全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和第三方评估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风险等级评测和风险评估机制。

  (16)建立新兴产业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建立跨部门、跨产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建立覆盖风险预警、情报共享、研判处置、应急协调五个环节的全链条应急管理机制。

  (四)机制保障

  1.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发改、科创、工信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和信息沟通,由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深圳市新兴产业分类指导目录。

  2.加强风险防控能力建设,严禁公职人员在监管执法中利用包容审慎监管政策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廉洁规定,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参考文献:

  1.2020年“包容审慎原则与竞争政策发展学术研讨会”综述

  2.包容审慎 改革创新持续深化“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

  3.包容审慎:第四次工业革命背景下新经济业态的行政监管策略

  4.包容审慎监管——杭州的气度与温度

  5.包容审慎视角下校外,在线教育平台的法律监管

  6.包容审慎原则的竞争要义——以网约车监管为例

  7.城市道路资源经营性使用的法律规制——基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的发展

  8.从审慎监管到包容审慎监管的学理探析——基于需求溢出理论视角下的风险治理与监管

  9.共享经济下“类劳动者”法律主体的制度设计

  10.金融科技包容审慎监管制度研究

  11.论法治营商环境中的”包容审慎“监管——基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分析

  12.论金融科技的包容审慎监管

  13.网络交易监管应坚持包容审慎

  14.先行示范区要加快构建更具弹性的审慎包容监管制度

  15.用“包容审慎”态度创新监管方式

  16.走向稳健、包容、审慎和弹性的数据治理


图片12.png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