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就《关于施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止2019年5月31日,我局总收到相关反馈意见8条,解释8条。后续我局将会对相关意见逐条研究,感谢市民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相关内容及反馈意见摘要:
一、关于明确时间节点的意见
1.关于计划清理的时间节点,建议按照自然年的时间节点,比如第二条第一款:“原公告时间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的更新单元计划,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原则上不得延期”。或者能否参考龙岗区做法,在计划清理之前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毕竟不少更新项目前期投入较大,直接清理将会导致不少社会问题,给予整改期有利于促进各方积极性,加快项目推进。
2.征求意见稿中:二、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原公告时间在2012年8月17日之前的更新单元计划,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原则上不得延期。建议后面加:因更新单元内涉及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等特殊原因的不受此条限制。
反馈意见:解释。2012年1月21日实施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针对计划清理作了规制,故将“2012年1月21日前”作为时间节点;涉及各区政策不一致的情形应按现行全市统一政策执行。
二、关于计划申报主体的意见
3.加入对申报主体的开发资质要求,确保开发单位具备相应的资格,也减少项目运作过程中各方谈判的摩擦。如:申报主体,应具备其项目所需的开发资质要求,否则不得延期。
4.加入对申报(实施)主体的社会信用要求,确保开发单位具备相应的实力,增加项目成功实施的效率,减少诉讼、维稳的问题。如:申报(实施)主体,若被纳入企业失信名单,不得延期,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城市更新项目。
反馈意见:解释。申报主体的形式已在《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中明确。
三、关于明确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时间节点的意见
5.关于通知第一条“对已纳入更新单元计划但更新单元规划未获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更新单元,施行计划有效期管理”和第四条“有效期内更新单元规划未获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该更新单元计划到期失效”,建议明确上述更新单元规划批准的时间节点,例如以会议审批通过时间或以取得更新单元规划批复的时间为准。
6.对于被司法、行政等其他因素造成影响的项目,明确时间的计算。如:对于进入司法或其他行政流程的项目,其所需时间一并计算在有效期内。
反馈意见:解释。以取得更新单元规划批复的时间为准。
四、关于明确《通知》中“确需延期”的相关情形或标准的意见
7.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在报批的过程中并非申报主体能够完全掌控的,根据以往出现的案例,若出现以下等非申报主体自身原因也将影响专项规划审批:(一)政府机构职能调整;(二)上层次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法定图则修编、重点区域规划研究、片区城市设计研究);(三)各层次规划之间内部衔接存在问题(城市总体规划与法定图则);(四)轨道交通规划线站位未稳定;(五)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选址(油气库选址涉及安全防护距离确定问题、导航台、机场航道及直身机场涉及限高问题、高快速路市政化改造涉及道路衔接问题);因此建议,涉及上述类似非申报主体自身原因导致规划审批滞后的情形,其更新计划有效期限应当给予相应顺延。
8.批准的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不合重点更新单元计划) 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更新单元规划未获市政府以此权权机构批准的。该更新单元计划按照公告要求失效。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年,原则上仅可延期一次。”,此次《有效期管理征求意见稿》,作为对《管理规定》计划有效期的细化规定,应当对“原则上仅可延期一次”的相关特殊情况给予界定(此处建议结合上述“一”中的有关建议),同时明确特殊情形的核定主体、核定程序等内容,以便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实施时具备可操作性。
反馈意见:解释。视具体项目情况不同,由各区根据实际管理情况自行把握。
感谢广大市民群众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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