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2019年5月27日至6月6日,我局通过市住建局及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稳定租赁价格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电子邮件28封、信件1份。
由于反馈意见内容较多,我局对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和研究,部分处理情况如下:
序号 |
具体意见 |
采纳情况 |
说明 |
1 |
第六条【稳定产业用房租赁期限】 建议明确鼓励签订产业用房长期租赁合同的期限,建议可以适当放宽租赁起始期限,调整为6 个月或者细化不得少于1 年的承租企业的相关要求。 |
采纳 |
我局对该部分作出修改:除承租人要求外,单个产业用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鼓励签订产业用房长期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可在租赁合同中具体约定租赁期限,在稳定产业用房租赁期限的同时,增加措施的灵活性,以满足实体企业的实际需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
2 |
第十条【加强产业用房准入监管】 建议将创客纳入产业用房承租准入范围内,以培育园区创新创业文化,激发经济增长新动能。 |
采纳 |
我局对该部分作出修改:除市、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可出租给创客等个人外,产业用房原则上不得出租给个人,也不得出租给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未经备案的专业化运营机构。 |
3 |
第十条【加强产业用房准入监管】 建议扩大工业区配套宿舍出租对象的范围,将企业的就职员工以及周边就职员工都纳入到工业区配套宿舍出租的对象中。 |
采纳 |
我局对该部分作出修改: 除土地供应合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租赁合同,下同)或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另有约定外,工业区配套宿舍原则上只能出租给本工业区内或者经区政府认定的周边范围内的合法经营、纳税的企业及就业职工,涉及转让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
4 |
第十一条【规范产业用房转租分租行为】 规范分租转租行为的同时,建议将存量和增量明确区分。 |
采纳 |
《若干措施》施行后,租赁当事人应当按本《若干措施》规定执行,之前存续的租赁关系,按照相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
5 |
第二十条【开展产业用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 建议在本条第二段后面增加“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措施。” |
采纳 |
举报措施的奖励可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量。 |
感谢市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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