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2日至2月21日,我局通过市司法局官网,面向社会各界征求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意见,在公告期限内得到了市民、企业(组织)的关注,现将收集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建议人 |
反馈情况 |
采纳情况 |
说明 |
1 |
刘小姐 |
对于第十三条的修订有一点建议:能否将企业诉求也作为确定土地租赁期限的考虑因素之一。 |
采纳 |
我局在已开展的土地租赁工作中,按照具体项目实际情况与企业充分沟通,并根据办法规定,确定土地租赁期限,以后将进一步与企业沟通,充分考虑企业诉求,科学合理确定土地租赁期限。 |
2 |
聂先生 |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文,工业及其它产业用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超过20年。前海管理局此次将租赁期限上限修正为15年,是否可以将上限进一步提升至20年。 |
解释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只规定了两种租赁情形,一种针对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的短期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一种针对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长期租赁,租赁期限为5-20年。本次修订是基于前海开发实际和建设需要,结合前海已开展的土地租赁项目情况,探索前海土地供给侧改革及对我市土地租赁供应相关规定补充和完善。 |
前海管理局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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