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4日,我局发布了《深圳市海洋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海洋局关于临时海域使用核准指导意见(草案稿)>意见的通告》,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就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单位和人员 |
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
采纳情况 |
情况说明 |
市民鲍女士 |
关于《指导意见》中第二条第(二)点的 “申请使用海域位置图和界址图”,参照海域使用权申请书的填写说明,同时为确保用海范围的准确性及严肃性,建议备注该条“加盖具备海洋测绘资质的单位公章”。 |
未采纳 |
国家海洋局《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试行)》(国海规范﹝2016﹞2号)已明确宗海图需加盖测量单位资质公章。 |
市民刘先生 |
第三条第(四)款第4点,现场无法准确核查项目历史上是否办理过临时海域使用手续,且“历史上”时间跨度较大,建议明确为具体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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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
将“历史上”改为“近三年”。 |
深圳市海洋局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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