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规土委就《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止2018年5月7日,市规土委总收到相关反馈意见6条,采纳(或部分采纳)意见3条,后续市规土委将会对相关意见逐条研究,感谢市民对市规土委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相关内容及反馈意见摘要:
一、深圳市土城投资有限公司
1、《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历史用地处置地价缴纳,规定不超出拆除范围内原有手续完善的用地面积(含可以一并出让给实施主体的零星用地面积)的部分,该部分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更新地价测算规定测算地价。一般来讲,若手续完善的用地为城中村或旧屋村,其地价低于处置土地对应地价,但若为其他性质用地或者工改商住等,其地价就可能高于处置土地对应的地价。由于政府关于地价的立法宗旨意在降低企业成本,宜采用就低的原则;特别是,按《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计收地价以及按各类土地(含处置土地)对应的建筑面积分别计收地价这两种方法均符合《暂行措施》的地价测算规定,而本规定的效率低于《暂行措施》,因此建议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增加地价就低原则计收的规定(或者直接取消本规定,因取消了本条规定,地价测算过程中自然可依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就低原则进行测算)。
反馈意见:解释。按照城市更新地价政策,地价测算过程中历史用地处置的测算次序在拆除范围内手续完善的各类用地的测算次序之后。本规定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需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
2、第十四条关于股东代表大会表决,规定完善征(转)地手续协议须经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且获2/3以上(含2/3)股东代表表决同意,继受单位章程对表决通过率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该政策在适用过程中,有个别人员因理解差异,容易生搬硬套要求必须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但实际上,存在股份公司实际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情况,由于代表更大多少人的利益,建议应当认可其表决效力。建议该条规定改为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皆可。
反馈意见:采纳:修改相关表述,法律法规或者股份公司章程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3、《规定》仅针对计划批准后拆除范围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及用地处置作出规定,建议同时明确计划批准前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工作(或者另行出台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已出让或划拨的国有土地上手续不完善的土地建筑物、未完善征转手续具有配套功能的土地建筑物、以及其他“两规”、“三规”处置范围以外的历史遗留土地建筑物的确权工作,明确牵头部门,以避免造成更新、规划国土和查违部门在此类土地建筑物的确权处理上因职责划分不明互相推诿致使权属认定困难的情况。同时最好能吸收或参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关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及深圳市“两规”、“三规”处理的相关精神,进一步明确或出台相关政策;二是明确计划立项前土地建筑物确权(含“两规”适用范围的确权)的工作程序,建议参照省“三旧”改造精神及现有的相关简易处理程序,明确为城市更新服务的土地建筑物确权在计划立项前也可以由对应的简易处理程序。
反馈意见:部分采纳。根据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强区放权的改革决定,本规定已对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历史用地处置等事项的各部门职能进行明确。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的简化手续系根据省“三旧”改造政策对纳入改造范围的用地简化相关处置手续,政策目标是推进“三旧”改造实施,为避免借“三旧”改造之名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情况发生,本规定明确列入更新单元计划后方可适用本规定的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的手续简化。
二、某个人或企业(未具名)
4、《规定》中未提及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的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相关规定。建议:因更新单元计划申报需要,在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需核查拆除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且目前多数更新单元权属清晰合法土地比例不满足申报条件,需要相应政策对历史用地进行处置以满足申报条件,而目前政策关于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的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没有明确的规定及流程,建议增加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的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办法。
反馈意见:解释。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的简化手续系根据省“三旧”改造政策对纳入改造范围的用地简化相关处置手续,政策目标是推进“三旧”改造实施,为避免借“三旧”改造之名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情况发生,本规定明确列入更新单元计划后方可适用本规定的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的手续简化。
5、《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中规定开展土地、建筑物权属信息核查需要在计划批准后,有些区(如宝安区)更新计划和专项规划是可同步申报的,而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又是专项规划审批等工作的基础材料。建议:为了加快前期计划及专项规划审批时间,建议在更新计划在得到区更新主管部门初步同意后就可申请开展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工作。
反馈意见:解释。《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程序作统一规定,本规定关于土地权属信息核查的工作程序按照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实施程序制定。
6、《规定》第七条中:“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且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建议:根据《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应修改为2009年12月31日之前。
反馈意见:采纳。
感谢广大市民群众对市规土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