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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通告

来源: 日期:2023-11-1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2023年9月26日至10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通过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及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49条反馈意见。

  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感谢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

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条款

反馈意见、建议(含公示征求意见、其他单位部门意见)

采纳情况

理由

1

第六条

1)针对第六条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奖励方面,目前的奖励标准主要以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未来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布局、海外发明专利布局、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为量化指标进行评估,均是从企业已有的专利成果方面出发进行奖励。除此之外,鉴于行业内诉讼越来越多,对可抗衡诉讼的,可运用许可的高价值专利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因此企业重视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在现有资助的基础上,希望市局同时在前端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方面进行引领和资助,例如:由市局牵头,全球知名服务机构(例如:运营机构以及国知局等)参与到企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中去,凭借服务机构的专业知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帮助企业培育产生高价值专利。

未采纳

1.为强化绩效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目前对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的奖励主要侧重对以培育成果的考察。如将考察内容前置到获得专利权之前,则有可能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得资助专利申请、不得资助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的要求相违背。

2.本条所建议的内容可以通过其他条款进行鼓励,如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等。

2

第六条

修改建议删除或弱化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关于专利申请或授权量增长要求:

理由:1、第六条涉及“实施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奖励”,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政策导向,近些年强调提升专利质量,积极培育高价值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3)》,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国务院国资委出台《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政策要求中,都明确提出要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不将财政资助奖励政策与专利数量简单挂钩,不直接将专利数量作为评选、考核、认定的主要条件。因此在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奖励条款中引入数量增长作为必要条件值得商榷。

2、随着中国创新主体的蓬勃发展,大部分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部分创新主体已经积累了丰富的专利资产,并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要求,从注重数量转为注重质量和转化运用,并不单纯追求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增长。因此,建议删除或弱化专利申请或授权量增长要求。

采纳


3

第七条

建议第七条改为: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并获得IMSPP的分级评价证书后资助。支持企业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推动知识产权管理融入企业创新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意识和水平。资助标准为:给予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并获得IMSPP的分级评价证书的企业一次性资助每家1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或技术研发活动并且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二)所属行业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领域之一,具体范围包括其中列出的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8个未来产业集群;

(三)申请人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已获得《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IMSPP分级评价证书。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佐证材料;

(三)《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IMSPP分级评价证书。

未采纳

ISO56005国际标准是由我国提出并推动制定的首个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目前唯一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创新管理技术委员会备案的。对ISO56005进行评价的方案是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分级评价项目,以后可能不只是IMSPP的证书,且不适合在规程中明确限制相关证书的标识,故经统筹考虑,未采纳本条建议。

4

第七条

关于贯标资助,由于两项标准都是国知局倡导实施的,如果仅资助新国际标准,则存在企业对原标准维护及继续持证的积极性,可统筹考虑由对两项标准共存的资助措施,逐渐转变到仅资助新国际标准;

未采纳

1.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现有政策支持的贯标项目自2019年起已实施多年,推广成效较为显著,市场也已比较成熟。相比之下,ISO56005国际标准以组织创新的价值实现为导向,强调了知识产权战略对组织经营战略及创新战略的支撑作用,对于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管理质量、强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具有更大意义,更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向市场进行宣传推广。

2.2022年11月我局修订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时,将原标准的资助标准降至每家一次性资助1万元,已在考虑逐步降低原标准的资助标准,并逐步取消。

故经统筹考虑,不在修订稿中对新旧两项标准共同资助。

5

第八条

    同时建议明确除深圳市专利奖为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一部分外,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省局专利奖的配套奖励也作为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一部分,便于企业在发放到个人时可免税,对国有企业而言,上级政策文件有针对个人发放的指导意见实际就是给了企业发放的依据,对于工资总额受控的央企很重要。

未采纳

国家专利奖及省专利奖的评奖单位、评价标准、依据文件均与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不同,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的一部分,该表述与事实不符。

6

第八条

建议对修订稿的第八条做出修改,新增第(六)款,进一步细化明确专利奖配套奖金的使用用途,提升专利配套奖金在政策操作层面上明确性与规范性。具体地,专利配套奖金的使用用途是否可以遵循或者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 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第三十七条(附后)。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粤市监规字〔2019〕3号):

  第三十七条 获得中国专利奖嘉奖、项目类广东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应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按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其余奖励资金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未采纳

在我局召开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座谈会上,部分企业建议,部分企业对于职工的专利培育、授权等已有较完善的激励管理制度,且不同企业的规定各不相同,专利奖奖金的分配属于获得奖励的主体自主决策与处置事项,行政机关不应对其作出强制性规定,而应在这方面尊重和保留其自主性,接受其差异性,由各个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决策和处置。故经统筹考虑,未采纳本条建议。

7

第八条

针对第八条第(二)部分提出如下意见:

    建议修改为:“第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二)获评广东省专利奖或杰出发明人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杰出发明人(2019年5月1日后获得称号)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原因是广东省杰出发明人奖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奖励获奖人员10万元,深圳市一直没有配套,而国家、省级专利奖一直都有配套,这次征求稿修改奖励的目的就是鼓励大家进一步创新,所以建议对2019年5月1日以后获得杰出发明人称号的人员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以充分体现政府对杰出发明人奖获得者的关怀,初步统计2019年至今深圳市获得“杰出发明人”称号的人数应该不超过10人,期待您的答复,非常感谢。

未采纳

为进一步鼓励创新,在2022年修订印发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第十条“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中已新增对广东省专利奖的配套奖励,并明确对广东省杰出发明人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故在此次修订中不宜再对2019年以来的全部存量“杰出发明人”进行奖励。

8

第八条

  为鼓励更多的专利奖发明人,激励和带动更多的创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历届的中国专利奖授奖决定中,都会提到“对荣获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职务的重要依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奖励”,也就是明确指示要奖励发明人(设计人)。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遵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激励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制定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里面包括了如下的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获得中国专利奖嘉奖、项目类广东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应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按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其余奖励资金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因此,为响应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更好地激励专利奖发明人(设计人),建议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八条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对于中国专利奖和广东省专利奖,明确出奖励专利发明人(设计)的比例,使得此条例更加具体和完善。对于具体的实施细节,可参考上述广东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奖励办法实施细节,非常感谢!

未采纳

在我局召开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座谈会上,部分企业建议,部分企业对于职工的专利培育、授权等已有较完善的激励管理制度,且不同企业的规定各不相同,专利奖奖金的分配属于获得奖励的主体自主决策与处置事项,行政机关不应对其作出强制性规定,而应在这方面尊重和保留其自主性,接受其差异性,由各个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决策和处置。故经统筹考虑,未采纳本条建议。

9

第九条

相关配套政策建议市局应尽快出台发布,如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的评选或认定办法等;

采纳

修订稿正式印发后,我局将在本条项目启动申报时在我局门户网站发布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将明确本项目具体申报程序及相关材料要求。

10

第九条

1.第九条第二款第七项:(七)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

修改建议:

(七)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或三亿元以上。

具体理由:

第九条涉及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能够理解领军企业应当在各方面起到表率作用,但硬性要求研发投入2%以上,在实操上较难。

根据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23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和《2023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调研分析报告》,研发投入排名前三的企业分别为腾讯、阿里巴巴和百度,其中腾讯2022年度研发投入达到614亿元,阿里巴巴和百度研发费用分别为538亿元和233亿元。2%以上则为12.28亿、10.76亿和4.66亿,作为知识产权工作投入门槛极高。

    知识产权企业类型多样,各企业研发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差异较大,仅按照百分比划线的话门槛极高,建议也可考量具体金额,例如3亿元以上。

2.第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相对优势因素:

(一)所属行业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领域之一,具体范围包括其中列出的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8个未来产业集群;

(二)申请人已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

修改建议:

下列情形属于相对优势因素:

(一)所属行业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领域之一,具体范围包括其中列出的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8个未来产业集群;

(二)申请人已通过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

具体理由:

《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刚刚启动试点,落地可能并不会那么快;且大量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完善的企业已经通过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ISO56005的要求与GB/T29490-2013有诸多重复,因此对于ISO56005还需要进一步评估考量,不宜在当前阶段将其作为优势企业的独立必要条件。

未采纳

1. 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项目旨在资助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及工作成效的单位,为突出其奖优奖强的条款属性、进一步鼓励创新主体加大知识产权工作投入,故要求申请人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占研发投入的2%以上。由于我市各创新主体之间主体规模、经营状况、研发投入各不相同,用具体金额对知识产权投入进行考量更加难以兼顾公平性,且具体数字难以确定,目前建议中的3亿元缺乏明确依据及调研,故经统筹考虑,暂未采纳。

2.2023年4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的通知,要求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知识产权相关资金等,为开展创新管理国际标准实施试点提供支持。我局已积极组织企业开展创新管理国际标准实施试点。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广工作已实施多年,目前已取得较好成效,相比之下,ISO56005国际标准以创新价值实现为核心导向,坚持创新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深度融合,将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嵌入创新全过程,目前正处于起步推广阶段,更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向市场进行宣传推广。深圳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选取的《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试点城市之一,将通过该认证作为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评审的优势因素之一,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鼓励更多我市企业通过完成ISO56005认证,强化创新管理意识,提升知识产权创新创造能力。故经统筹考虑,未采纳本条建议。

11

第十二条

2)针对第十二条的实施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资助方面,该条限定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获得专利权许可或者转让时可获得资助,中小微企业作为创业创新、推动发展的重要力量,市局的扶持可以保证自身发展能力从而成长为大企业;同时,大企业为各地税收和就业的主要贡献者,创新能力相对较强,大企业在专利转化运用方面同样需要市局的鼓励和资助来进一步提高研发活力,以更高的资源配置效率更有效的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促进大、中、小、微等各类企业协调发展。

未采纳

本条资助项目旨在落实《广东省落实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引导和促进高校院所和国企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微企业,提升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和市场保护能力。故为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经研究,未采纳本条建议。

12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建议将专利导航项目资助资金提前在项目启动前划拨一部分以解决前期资金需要

采纳


13

第十四条

建议在”第十四条”中,除了对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支持外,增加对已建设或新建设的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专题数据库)提供后续资助,以进一步拓展大数据平台侧重专利成果转化的服务模块和服务内容,尤其是结合深圳市20+8产业集群打造高校或科研院所专利成果供给库(技术专题库)、开放许可库(技术储备库)等,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利成果转化提质增效。

理由:

1.《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中提到:

加强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建设。推进国家重点产业专利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升级,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以及重点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建立全国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统筹协调和互联共享机制,鼓励支持地方围绕区域重点产业建设特色化、差异化专题数据库。(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积极支持知识产权数据服务机构发展壮大。加强知识产权数据基础理论和应用场景研究,面向具备数据加工处理及分析利用能力的数据服务机构,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标准化数据供给力度。鼓励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争取地方政府在资金等政策方面对知识产权数据服务机构给予相应扶持,支持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一流专利商标数据库。(责任部门: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国务院办公厅于10月19日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中提到: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建立市场导向的存量专利筛选评价、供需对接、推广应用、跟踪反馈机制,力争2025年底前实现高校和科研机构未转化有效专利全覆盖。由高校、科研机构组织筛选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专利,依托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统一线上登记入库。有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按产业细分领域向企业匹配推送,促成供需对接。基于企业对专利产业化前景评价、专利技术改进需求和产学研合作意愿的反馈情况,识别存量专利产业化潜力,分层构建可转化的专利资源库。加强地方政府部门、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和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等各方协同,根据存量专利分层情况,采取差异化推广措施。针对高价值存量专利,匹配政策、服务、资本等优质资源,推动实现快速转化。在盘活存量专利的同时,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在科研活动中精准对接市场需求,积极与企业联合攻关,形成更多符合产业需要的高价值专利。

未采纳

对于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建设及数据服务的资助可纳入修订稿第三十三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助的业务范围,故不在专利导航及分析评议资助条款中体现。

14

第十五条

关于贵局下发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五条:“按照不超过其上年度专利商标质押登记总额0.05%的标准,给予贷款服务团队资金奖补”,为提高一线服务团组的积极性,更好的营销客户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工作,建议在该条中明确奖励给到服务团队个人,并要求机构申请时附上团队人员名单,最好能明确奖励到个人的分配,假如无法明确就保留服务团队名单附件,具体奖励由机构分配。这样还可以作为一个政府的奖励荣誉,激励服务团队人员,望采纳。

未采纳

本条旨在通过对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中产生的评估费、培训费等实际成本进行补贴,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为我市创新主体通过质押知识产权获取融资提供渠道。对于相关奖补资金是否分配到服务团队或个人,属于商业银行自主决策与处置事项,不宜在本条中做强制规定。

15

第十九条

1.第十九条资助什么项目不清晰。

采纳

已在条款中明确

16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资助。支持深圳市重点鼓励发展的“20+8”产业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走出去”,提升企业主动开展海外维权、积极应对海外纠纷的意识。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1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维权项目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款、支付的和解费用应予以扣除。

修改建议:

第二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资助。支持深圳市重点鼓励发展的“20+8”产业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走出去”,提升企业主动开展海外维权、积极应对海外纠纷的意识。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15030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维权项目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款、支付的和解费用应予以扣除。

具体理由:

海外维权周期长、成本高,建议适当提高海外维权资助金额上限。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第三章财务管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成本,提到外国诉讼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估算。就外国诉讼而言,律师费并无统一标准,外国律师费用习惯按小时收费。根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的《海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库》,海外诉讼维权律师费用高昂,部分专利权人更是索赔千万美元赔偿额,涉案标的巨大。此外,在漫长的海外诉讼中还需要收集证据、聘请专家证人,专家证人费用几万到几十万美元不等。

因此,更需要对于积极走出去且面临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纠纷的企业给予更高标准的资助。

以上意见望采纳,我司将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部分采纳

修改建议提出的资助标准已超出了该项目资金总盘子,较难实现。为鼓励企业积极“走出去”,提升主动开展海外维权、积极应对海外纠纷的意识,目前已根据往年申报企业海外维权成本,研究进一步提高资助标准。

17

第二十一条

针对第二十一条中的实施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能力提升资助,此处所资助的对象为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服务机构。目前来自服务机构的咨询及培训缺乏针对性,而大部分深圳企业已不再满足于简单、书面化的培训方式。基于此,宣传培训等综合性服务是否可以转化为以企业的需求为导向,由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针对性的挑选出服务机构,并将挑选标准和目的提报市局审核,挑选出的服务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做出特殊化、个性化的业务指导,同时市局定期对企业进行考核以判断服务效果是否达到标准,从而精准把握企业知识产权业务需求,帮助企业提高专利创造、保护、运用能力,解决大型企业在高端业务中所遇到的问题。

未采纳

该项政策是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实施的核准制项目,资助对象为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资助条件要求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1年以上,且已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参加上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年度评价并取得合格以上等次。为便于理解,在对修订稿进行完善时,已研究将资助项目名称修改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资助”。反馈人提出的意见,可作为工作站管理办法和评价规范修订的参考,不属于本《操作规程》修订范畴。

18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提高保护工作站优秀评价比例,建议可以将优秀、良好比例扩大。

未采纳

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评价根据深圳市地方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评价规范》开展,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及评价等次在其中有详细规定,如需扩大优秀、良好比例,需修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评价规范》,反馈人提出的意见,可作为评价规范修订的参考,不属于本《操作规程》修订范畴。

19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的资助项目,每年会定期发布申报目录吗?

部分采纳

本条已列明该项目的主要研究方向和支持领域,申请人可作为参考;在年度申报指南中将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明确重点支持方向,申报项目具体要求以申报指南为准,不再另行发布申报目录。

20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为什么要限定2021年1月1日之后?只要没申请过都可以申请是否可行?

未采纳

本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的通知》(国知战联办〔2021〕16号)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做好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大“十四五”期间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故设定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应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相关证书或职称。本条举措旨在鼓励“十四五”期间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增量,故不宜取消时间限制。

21

第二十七条

建议第二十七条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中补贴给单位金额中规定好要给予个人的奖励不得少于多少,建议不得少于50%,否则这笔钱奖励给单位单位不会给予奖励到个人,如果贵局希望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奖励单位会给予一部分给个人希望各位领导能采纳意见。

未采纳

《操作规程》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政策措施的设立旨在通过适当降低人才培养成本,支持、鼓励我市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育越来越多、越来越好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为我市创新发展主体提供优质服务。该条款奖励的是有关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成效。在人才培养成效的体现上,目前主要是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后,其工作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资格考试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等,这些条件一方面具有较高公信力、权威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也便于申报审核,可操作性强,效率高,审核工作的行政成本较合理、可控。

根据《操作规程》第二十七的规定,该条款的奖励对象是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是个人;更具体地说,是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取得成效的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而不是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等的个人。工作人员取得有关资格证书或职称是体现人才培养成效的一种评估维度,但不是唯一的评估维度。对于人才培养成效的条件设置今后还会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不断完善、优化,不排除将来使用更合适的其他条件取代目前条件设置的可能性。

基于该条款奖励“人才培养主体”的属性,本条奖励不以奖励获得相关证书及职称的个人为目的,且获得奖励资金的培养主体(企业、服务机构)是否对其有关个人(例如内训师、培养导师或培养对象等)给予奖励,属于获得奖励的主体自主决策与处置事项,不应对其作出强制性规定,而应在这方面尊重和保留其自主性,接受其差异性,由各个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决策和处置。不宜在本规程中规定。

22

第二十七条

针对第二十七条的最后一段,鼓励获得本条奖励的单位对有关个人给予奖励,有关奖励细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及实施。为了鼓励更多人才进入知识产权行业的积极性,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鼓励获得本条奖励的单位对有关个人给予奖励,规定单位对有关个人给予的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单位获得本条奖励的金额的60%,上不封顶。否则这笔奖励很多单位不会给予奖励到个人,从而导致人才的流失。

未采纳

23

第二十七条

我是深圳的一名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关于对《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有以下几点建议和意见:

根据《知识产权强国纲要》中提到,知识产权人才是发展知识产权事业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最基础、最核心、最关键的要素。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知识产权高素质人才,因此,我认为,应将第27条中对于企业的奖励分发给个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很多企业依靠个人的代理人证书等来获取补助,却并没有将获取的专项资金分给个人,个人在企业等机构并没有相关话语权,这背离了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人才建设的培养初衷。

2、很多个人在备考知识产权等相关证书时,公司不仅没有给相关的培训和福利,甚至担心影响正常工作,因此大部分人均是在业余和不耽误上班时间的基础上耗费大量心血,甚至有的人是辞职全职备考,可以说公司和企业在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上并不体现在这一方面,将个人的奖励和证书,却给别人做了嫁衣,而个人却一分奖励也拿不到,可能会影响到知识产权人员的积极性。

3、该条款限制了必须在单位连续服务一年以上,或必须在拿到证书的企业服务五年,将成果全部归功于单位的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是为了深圳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做贡献,为何一定要限制拿证时的机构,过于强调服务机构的重要,这对于那些脱产备考,后利用自身知识为深圳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做贡献的人才,并不公平公正,而五年的期限也不应过于注重在于拿证时的机构,尽管是在不同的机构,但这五年只要在深圳的机构服务,难道就不是为了深圳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和贡献么?

4、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知识产权人才资助:通过相关考试拿到证书,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构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超过一定时限,即可获取资助,在国内的很多省市均是如此直接对缴纳社保满一定期限的个人进行奖励,并没有限制机构工作年限,如佛山、上海、常州等。长此以往,可能会导致深圳知识产权人才外流。

未采纳

24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拥有法律资格证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3万元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后,在取得该资格时所在的企业或机构已连续服务5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的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的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中级职称每人一次性3万元、高级职称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所称的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二、关于上述规定,我认为有以下不合适之处:

      1、对于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但因为个人职业发展,变更了工作单位,从而不满足当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对于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但因为个人职业发展,变更了工作单位,从而不满足当前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取得该资格时所在的企业或机构已连续服务5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的奖励时仍在职的”,这对于为了在专利领域深耕,在职业规划中因为个人情况变更工作单位,历经辛苦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人而言是非常不公平。因此,建议取消对相关年限的限制。

     2、对于为了在专利领域深耕,历经千辛万苦攻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一难关进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来说,需要建立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的基础之上,这显然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取消对相关年限的限制。

     3、对于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但因为个人职业发展,变更了工作单位,从而不满足当前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的奖励时仍在职的”,这对于为了在专利领域深耕,在职业规划中因为个人情况变更工作单位,历经辛苦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人而言是非常不公平,因此,建议取消对相关年限的限制。

       三、关于该政策的目的:

       我认为,该项政策一方面,应是为了奖励那些在专利领域为了提升自我的专业水平不断挑战自我的考生们以及培养或引进这些考生的注册地位于深圳市的企业或机构;更重要的一方面,应是为了进一步吸引相应专利人才,尤其是双证(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人才来深圳,为深圳的专利事业贡献力量。

      四、基于上述分析,我建议,将二十七条第(二)、(三)、(四)款修改为以下版本: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取消年限)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在工商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的申请人单位(不限于1个单位)累积服务1年以上,且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工商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的申请人单位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同时具备专利代理师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的,在工商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的申请人单位(不限于1个单位)累积服务1年以上,且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工商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的申请人单位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8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取消年限)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在工商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的申请人单位(不限于1个单位)累积服务1年以上,且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工商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的申请人单位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中级职称每人一次性3万元、高级职称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所称的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未采纳

1.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政策措施的设立旨在通过适当降低培养成本,支持、鼓励我市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为创新发展主体提供优质服务。该条款奖励对象是开展人才培养取得成效的企业或服务机构,而不是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称等的个人。在培养成效的体现上,目前主要是企业或服务机构开展人才培养后,其工作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资格考试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称等,这是体现培养成效的一种评估维度,但不是唯一维度,今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不排除调整优化的可能性。

2.本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的通知》(国知战联办〔2021〕16号)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做好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大“十四五”期间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故设定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应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相关证书或职称。本条举措旨在鼓励“十四五”期间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增量,故不宜取消时间限制。

3.根据公平性竞争审查有关要求,规范性文件不得限定资助奖励主体的注册地。

4.基于本项目奖励“人才培养主体”的属性,为实现降低企业及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成本,增强其人才培养意愿,一定程度上需鼓励企业通过完善人才培育晋升和福利制度增强其员工职业稳定性,故本条对于服务年限和在职状态的要求不宜取消。

25

第二十七条

我认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七条第(四)点中关于职称取得时间的规定不合理,建议将该时间由2021年1月1日放宽至2020年1月1日。

      因为知识产权专业职称是2020年才开始考试的,现在规定21年之后的才能给予奖励,相当于只把最积极的响应政府号召,在第一年就报考的同仁排除在奖励之外了,如此,以后再出类似政策,大家会因此抱有观望的态度,都不愿意积极响应了,不利于以后政府新的政策的推广。

未采纳

1.本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的通知》(国知战联办〔2021〕16号)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做好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大“十四五”期间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故设定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应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相关证书或职称。

2.知识产权职称评审工作自2009年开始,2020年起根据《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将其纳入经济学系列,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而并非是2020年才开始考试的。

26

第二十七条

我是深圳的一名在专利代理机构和研发企业均有过知识产权从业经历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我注意到深圳市市监局于2023年9月26日发出了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因此针对修改后的《规程》第二十七条提出我的意见和建议:

建议:1.将申请人由“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修改为符合条件的个人。2.建议取消从业人员与其所服务的法人的绑定关系,基于个人在深圳市的企业的服务年限对个人进行奖励。

理由①: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代证)与教师资格证(教师证)等从业资格证书相同,都是从业资格证书,因此,对于专代证的奖励应该参考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奖励办法,对于获取了专代证的个人进行奖励。

理由②:企业只关心从业人员能否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并不会为了使从业人员能够获得专代证而提供相关培训,从业人员需要通过业余时间自学才能通过专代考试,而将奖励发放到公司给公司提供了一个无需付出即可获得收入的机会。在企业未提供相应的考取专代证的支持的情况下,从业人员通过自身在业余时间的努力考取的专代证,奖励却是发到企业,企业也有权决定是否发给个人,发多少给个人,这样的政策难以真正鼓励从业人员考取专代证。

理由③:政策应该是鼓励从业人员去考取专代证及职称证书并在深圳运用自己的技能,对于全职备考或是在毕业前考取到专代证,且之后在深圳工作的个人,也应当进行奖励。除此之外,从业人员只要是在深圳运用自己的技能,助力深圳知识产权的发展,都应该能够获得奖励,而不应该将从业人员与某一家企业的劳动关系进行绑定(二十七条第二款中要求取得专代证时已在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第三款中规定连续服务5年以上),因此我建议将从业人员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的要求改为从业人员在深圳市内的单位连续服务的要求(以社保记录为参考),以对长期在深圳运用自身技能的个人进行奖励。

综上,希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够充分考虑个人与劳动单位之间的实际关系,将奖励对象由法人组织变更为个人、取消个人与某一劳动单位之间的服务年限的绑定关系,以更好激励各从业人员提高自身能力、避免阻碍从业人员在各劳动单位之间的流动。望采纳。

未采纳

《操作规程》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政策措施的设立旨在通过适当降低人才培养成本,支持、鼓励我市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育越来越多、越来越好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为我市创新发展主体提供优质服务。该条款奖励的是有关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成效。在人才培养成效的体现上,目前主要是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后,其工作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资格考试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等,这些条件一方面具有较高公信力、权威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也便于申报审核,可操作性强,效率高,审核工作的行政成本较合理、可控。

根据《操作规程》第二十七的规定,该条款的奖励对象是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是个人;更具体地说,是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取得成效的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而不是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等的个人。工作人员取得有关资格证书或职称是体现人才培养成效的一种评估维度,但不是唯一的评估维度。对于人才培养成效的条件设置今后还会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不断完善、优化,不排除将来使用更合适的其他条件取代目前条件设置的可能性。

故经统筹考虑,本条暂不宜将奖励对象修改为个人。

27

第二十七条

    你好!以下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9月26日发布的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疑问,相关描述存在歧义,请明确:

      第二十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奖励条件和标准为: (二)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拥有法律资格证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3万元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以上“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从字面理解存在多种情况,比如:一,在21年1月1日后取得证,并且在取得证时已经在取得证的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二,在21年1月1日后取得证,在取得证后换了单位,在申请奖励时已经在该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三,在21年1月1日后取得证,在取得证时服务还未满一年,但在申请这个奖励时在取得证的单位服务满1年。

采纳

在2021年1月1日后取得相关证书或职称,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一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就职于申请人单位的,即符合本款资助条件,对获得相关证书或相关职称是否满一年、获得相关证书和职称后是否更换工作单位,不做要求。

28

第二十七条

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有如下意见:

建议将奖励金额,奖励一部分给企业,一部分给个人或者全部奖励给个人,理由:珠海市、佛山市等多省市均是奖励给个人,而不是企业;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从业人员,我认为如果将奖金奖励给个人更能起到激励作用,而对于企业来说,三万、五万不痛不痒,激励作用较小。

未采纳

《操作规程》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政策措施的设立旨在通过适当降低人才培养成本,支持、鼓励我市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育越来越多、越来越好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为我市创新发展主体提供优质服务。该条款奖励的是有关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成效。在人才培养成效的体现上,目前主要是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后,其工作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资格考试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等,这些条件一方面具有较高公信力、权威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也便于申报审核,可操作性强,效率高,审核工作的行政成本较合理、可控。

根据《操作规程》第二十七的规定,该条款的奖励对象是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是个人;更具体地说,是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取得成效的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而不是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等的个人。工作人员取得有关资格证书或职称是体现人才培养成效的一种评估维度,但不是唯一的评估维度。对于人才培养成效的条件设置今后还会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不断完善、优化,不排除将来使用更合适的其他条件取代目前条件设置的可能性。

故经统筹考虑,本条不宜将奖励对象修改为个人。

29

第二十七条

作为在深圳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非常高兴看到政府对知识产权人员设置奖励,个人有一些建议,供领导参考:

    针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到“鼓励获得本条奖励的单位对有关个人给予奖励,有关奖励细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及实施“,建议由个人及所在单位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奖励直接发给个人,或者明确相关奖励细则。

    因为在实际情况中,存在奖励发放到公司,但因为公司无现成的无外部奖励的管理或激励程序,导致奖励难以发放到个人,这样会造成奖励不精准,奖励效果不佳的情况。

未采纳

30

第二十七条

针对知识产权人才奖励专项--“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奖励对象难道不应该是“人”,怎么是企业,不理解(其他城市都是持证人)!!!

未采纳

《操作规程》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政策措施的设立旨在通过适当降低人才培养成本,支持、鼓励我市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育越来越多、越来越好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为我市创新发展主体提供优质服务。该条款奖励的是有关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成效。在人才培养成效的体现上,目前主要是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后,其工作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资格考试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等,这些条件一方面具有较高公信力、权威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也便于申报审核,可操作性强,效率高,审核工作的行政成本较合理、可控。

根据《操作规程》第二十七的规定,该条款的奖励对象是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是个人;更具体地说,是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取得成效的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而不是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等的个人。工作人员取得有关资格证书或职称是体现人才培养成效的一种评估维度,但不是唯一的评估维度。对于人才培养成效的条件设置今后还会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不断完善、优化,不排除将来使用更合适的其他条件取代目前条件设置的可能性。

故经统筹考虑,本条暂不宜将奖励对象修改为个人。

31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关于第二十七条(二)点,如果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已经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但在2021年1月1日之后拥有法律资格证的人员,仅满足一个条件是不是就没法享受这个法律资格证书的补贴了呢?因当时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也没有领取对应的补贴,所以还请再考虑获得法律资格证的人员给予单独的补助、或者没有时间限定在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基础上即可获得法律资格证书的补贴,希望老师给予充分考虑,谢谢~

未采纳

本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的通知》(国知战联办〔2021〕16号)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做好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大“十四五”期间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重点鼓励提升“十四五”期间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增量,这是本条奖励的基础。为鼓励培养“双证人才”,同时取得法律资格证可作为获得额外奖励的条件,但不宜对2021年后获得法律资格证的人员进行单独补贴。

32

第二十七条

6、本规程涉及资助和奖励两个部分,针对奖励,涉及到个人奖励的条款仅第二十七条的最后一款,建议对涉及个人(尤其是发明人)的奖励如各类专利奖的奖励或配套奖励,均对企业对个人的奖励提供指导意见。

未采纳

《操作规程》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政策措施的设立旨在通过适当降低人才培养成本,支持、鼓励我市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育越来越多、越来越好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为我市创新发展主体提供优质服务。该条款奖励的是有关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成效。在人才培养成效的体现上,目前主要是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后,其工作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资格考试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等,这些条件一方面具有较高公信力、权威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也便于申报审核,可操作性强,效率高,审核工作的行政成本较合理、可控。

根据《操作规程》第二十七的规定,该条款的奖励对象是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是个人;更具体地说,是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取得成效的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而不是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等的个人。工作人员取得有关资格证书或职称是体现人才培养成效的一种评估维度,但不是唯一的评估维度。对于人才培养成效的条件设置今后还会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不断完善、优化,不排除将来使用更合适的其他条件取代目前条件设置的可能性。

基于该条款奖励“人才培养主体”的属性,本条奖励不以奖励获得相关证书及职称的个人为目的,不应直接奖励个人。且获得奖励资金的培养主体(企业、服务机构)是否对其有关个人(例如内训师、培养导师或培养对象等)给予奖励,属于获得奖励的主体自主决策与处置事项,不应对其作出强制性规定,而应在这方面尊重和保留其自主性,接受其差异性,由各个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决策和处置。

33

第二十七条

对第二十七条意见,强烈建议由符合条件的人个人申请,相关奖励直接打入个人账户。理由如下:

    相关证书的取得大部分应该是从事知识产权相关人员个人在业余时间通过努力的结果,政府此项奖励应该是表示对取得相关证书人员努力的肯定,有利于鼓励广大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努力学习、提升知识产权技能的积极性。

    如果奖励进了单位账户,单位很难奖励到个人。据了解,很少有单位针对此项奖励制定了如何发给个人的执行规定。特别是对于一些大型企业,由于激励政策的制定要经过多层审批,很可能需要经过公司党委会审批,相关部门针对此奖励专门制定相关政策可能性不大,没有政策,奖励就无法从单位发给个人。奖励进去公司,无法或者不能发给个人,是对个人积极性的严重打击。谢谢!

未采纳

34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于《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拥有法律资格证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3万元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其中“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存在歧义,应为“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于2021年1月1日之后首次专利代理师执业”,而非“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师证书”,因为第二十七条的主题系“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而未执业的人比较多,这些人不被监管,对于专利代理行业的促进有限,而已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才是对行业做出贡献的人,对专利行业的促进巨大,且纳入行业监管范围,受法律法规约束;以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为奖励条件,可以更快的促进转化存量的、有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人为专利代理师,而专利代理师人数的增多,有利于完成高质量专利代理的任务,从而形成正向的循环。

未采纳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之一为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但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者三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除外。为鼓励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提高知识产权团队专业性,故将企业纳入本条奖励的主体范围。考虑到大部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难以获得执业资格,故未将执业情况作为本条奖励的考察标准。

35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培训资助: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机构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调解、服务等工作开展公益性培训,提升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整体水平。建议增加“调解”。

未采纳

知识产权调解工作从业务性质上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环节。按照当前表述,关于知识产权调解工作的培训活动可纳入本条资助范围,无需特意修改强调。

36

第二十九条

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领域工作进行宣传、推广、普及,重大展会和活动中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资助标准为:每年评选不超过15项,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建议:增加重大展会和活动,特别是对国家级的展会活动(如高交会、版博会等)资助。

未采纳

重大展会是集中展示知识产权工作成果的重要平台,但并非特定宣传手段或媒介,此类平台无法穷举。按照当前表述,通过重大展会活动宣传、推广、普及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同时符合本条其他资助条件的,可以参与项目申报,无需特意修改强调。

37

第二十九条

建议在”第二十九条”中第(二)项中的项目主题增加知识竞赛类,即“项目主题应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及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广、知识竞赛、公益广告制作及推送、重大政策宣传解读、热点问题或者主题活动深入报道等;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的意识提升年度重点主题清单要求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修订建议二依据理由:

(1)《国务院关于2020年深入试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国知战联办 (2020)5号)提出的“(三)大力倡导知识产权文化”中建议;

100、依托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点科普活动,推进知识产权科普工作。在各类知识产权竞赛中纳入知识产权相关内容。

(2)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5年)第6项第(二十三条)要求强化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

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知识产权年会、中国品牌日、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以及相关论坛等重大活动,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宣传、学术交流、业务知识普及教育,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信息利用意识。鼓励支持地方依托各类论坛、展会、博览会等,宣传推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和信息公共服务产品。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进校园,鼓励支持举办大学生专利检索分析大赛、知识产权热点问题辩论赛等各类赛事活动,培养提升大学生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的实务技能。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专利文献馆公益讲座等,向社会提供业务知识培训课程。(责任部门:办公室、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机关党委、文献部、自动化部、培训中心、代理师协会,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4)各省相关知识产权竞赛活动的成效:

2023年8月,为了共同推动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推进长三角地区高校知识产权文化普及,稳步提升高校师生知识产权素养和创新创业能力,大力培养知识产权创新人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4月共同签署了《长三角地区大学生知识产权系列赛事推进协议》,并启动2023年首届长三角地区大学生知识产权知识竞赛(以下简称“长三角竞赛”)。

2023年9月-11月,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福建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举办“知创杯”福建省专利检索技能大赛。大赛主题是“激发创新活力助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通过本次大赛以进一步提升福建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促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规范化和标准化,打造福建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品牌,培养福建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未采纳

1. 反馈建议中列举的依据文件中提及的知识产权类竞赛活动,主办部门均为政府部门,不在本规程资助范围;

2. 2.对于非政府单位举办的知识产权竞赛活动,以宣传推广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为主要目的,且活动效果好、符合本条其他资助条件的,经专家评审可获得本项目资助,但考虑到知识竞赛并非主流宣传方式,且本条资助的宣传方式难以穷举,故无需特别修改强调。

38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国内外机构为什么资助标准不一样?而且差异较大。

未采纳

基于深圳的外向型经济特点,对熟悉国际规则、有丰富国外知识产权工作经验的服务代理机构的需求十分强烈,故需要加大引育力度。同时国内外知识产权政策背景、工作程序均不相同,引进国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难度较大,故酌定引进国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引进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

39

第三十二条

商标品牌指导站服务人员建议改为兼职;提供支出审计报告建议改为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部分采纳

1.为降低申请人负担,拟取消申请材料中的年度支出审计报告。

2.经研究,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是商标品牌指导站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故需要对此进行考察,不宜改为兼职人员。

40

第三十三条

5.第三十三条过于宽泛,这一条过于宽泛,基础研究是否考虑放在之前的条款里?“提升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是否可以完善一下表述,提升服务法规范化……?下面的三个资助方向与前面的表述没有一一对应。

未采纳

1.本规程中其他条款均没有针对知识产权基础研究的资助(修订稿第二十五条资助对象仅限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有关研究),故未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相关研究移至其他条款。

2.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为本条资助的目标,并非具体举措,本条所列的三个资助方向是对资助项目内容的具体描述,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41

其他

6.对于20万以内(含20万)的资助项目,是否可由受资助方自行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主要审计大的支出方向,不审计具体每一笔支出。

7.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条有格式问题。

未采纳

我局根据市财政部门及我局财务管理要求,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审计工作,具体项目的审计规则不涉及知识产权业务问题,不在本规程中规定。

42

其他

3、在三十二条之后增加三十三条版权类的内容:

    实施深圳市软件正版化培训、辅导、检查资助。资助标准为:列入国家版权局和省版权局督导检查任务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重点行业的企业,按照每年培训不少于3场,每场培训不少于80人、上门辅导不少于10家、检查系统及工具安装部署不少于15家,实际支出成本予以资助,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

未采纳

相关业务可纳入修订稿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培训项目资助。

43

其他

如果深圳市其他委办局没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在不需要调整规程发布审批主体的情况下可将本规程的名称修改为《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毕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身就是代表市政府。

未采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下的二级资金,为规范相关表述,明确管理主体,不对本规程名称进行修改。

44

其他

深圳市的专利领域的资助政策使得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遥遥领先国内其他城市,资助政策近年来也做了适应性调整,针对深圳市科技创新的新业态,进一步提升深圳在国际科技创新领域的影响力,国际专利授权资助的政策是否可延续一段时间再行调整;

未采纳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2〕15号)所附《2022年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任务清单》第三部分“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第5点“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提出,“力争在2023年底前全面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并将该任务举措列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含深圳)必做。为落实上述要求,我局将在2023年底前全面取消专利授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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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标的增长要求,引导方向没有问题,但在实际执行的时候,建议针对知识产权工作比较成熟的企业可放宽单纯的数量指标增长的要求。

采纳


46

其他

整体结构严谨、内容充实,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考虑的非常周全。

有几个小疑问反馈一下:

1.关于“资金来源”没有说明:是否可以建立起“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长效激励机制。

2.关于适用对象没有明确的说明:有的条件是在深圳有办公场所,有的是参与深圳的活动,需要进一步理解。

3.关于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机构(中心)之类的扶持较少,部分激励政策趋向“马太效应”。即本身做得很好的,效益高的才能满足条件(不需要资助也很滋润),而处于艰难期、瓶颈期的得不到扶持,反而要关门大吉。不能导致池塘最后都是大鱼,小鱼小虾活不了了。

未采纳

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我局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2.为落实公平性竞争审查要求,规范性文件不得对资助奖励对象的注册地、户籍地进行限制,本规程条款在限制主体资格时,主要考虑申请人实际业务地点是否在深圳、项目绩效是否体现在深圳,故在具体条款中的具体表述需与实际业务相结合,无法完全统一表述。

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的通知》,各地不得资助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故对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资助不在与代理或服务数量挂钩,转而强调服务质量。同时为贯彻落实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质量导向,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从追求数量到追求质量转变,本规程在条款设置中坚持奖优奖强,旨在鼓励相关主体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推动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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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知识产权资产化专项补贴政策的建议

一、政策制定建议:建议增加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补贴

“对深圳市注册满三年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并依法在国家知识产 权局登记备案的,按照知识产权实际计入财务报表金额的 5%给予补贴,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 20 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逐步将知识产权价值纳入财务报表,转化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用于增加自有资本或者对外投资。);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 ”规划》(深市监联〔2022〕 3 号)(第五章第三条:健全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和退出机制,降低企业融资、维 权成本,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推动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工作规范发展。支持企 业将知识产权纳入财务报表,将知识产权价值转化为股份或出资比例,促使知识产权资本化。);

(三)《2020 年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申请指南》(第 13 条:【知识产权入股支持】鼓励以知识产权作价形式出资入股企业。对以知 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超过 24 个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支持,且不超过入股知识产权的评估价的 50%。);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注册时间需满三年;

2. 申请人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方式,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深圳市 内企业获得技术成果,并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专利转让登记时间(以手续合格通知书为准)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后;

3. 申请人通过专利转让或作价入股的方式,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业获得技术成果需要在财务报表中体现。

4. 请人需要提供作价入股的知识产权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及计入知识产权价值后的财务报表。

未采纳

1.依据国家、省关于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等上级文件精神,目前专利转化运用的工作重点在于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院、国企间专利许可、转让,专利作价入股工作暂未列入近期工作重点。

2.专利作价入股没有产生实际资金交易,入股专利的实际市场价值难以考量。

结合以上因素,经统筹考虑,暂不将专利作价入股纳入专利转化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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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深圳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人才培养补贴政策建议

一、建议内容

建议制定条款及资助标准为:“鼓励深圳市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和非盈利机构围绕知识产权资产高质量发展运营人才培养等工作开展公益性培训,提升深圳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整体水平。资助标准如下:培训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的50%进行资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制定建议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逐步将知识产权价值纳入财务报表,转化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用于增加自有资本或者对外投资。);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深市监联〔2022〕3号)(第五章第三条:健全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和退出机制,降低企业融资、维权成本,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推动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工作规范发展。支持企业将知识产权纳入财务报表,将知识产权价值转化为股份或出资比例,促使知识产权资本化。);

(三)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本规程规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强深圳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包括下列方面:

(一)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

(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三)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四)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五)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根据本条规定提出有关制定深圳市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培训专项补贴政策建议。

三、补贴价值

1.提升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高质量知识产权资产运营能力。深圳市已经拥有一定数量和先进水平的高校、院所、事业单位,且积累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提升人才高质量知识产权资产运营能力可以有效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为资产,为高校、院所、事业单位赋能,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2.刺激创新活力,促进技术转移:通过制定专项补贴政策,可以激励企业和个人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运营,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为真正的商品和服务,从而增强创新活力。补贴政策可以为科技资产管理提供政策支持,激励企业培养科技资产管理人才。

3.构建知识经济体系,加强科技合作与产业联盟:培训专项补贴政策可以促进产学研合作,建立科技合作平台和产业创新联盟。政府通过提供补贴吸引企业更积极地参与科技资产管理人才培训,也可以促进企业之间在科技资产管理方面相互借鉴、共享经验,形成合作共赢的产业链条,促进科技资产高质量发展。

4.调整企业内部结构和优化资源配置:该政策推行可以调整企业内部结构,优化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深圳市内有涵盖各个领域的创新型企业,其内部积累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但其利用率不高,企业缺乏创新及维护旧知识产权的动力。该政策能有效提高知识产权利用率。同时,该政策还可以引导人才流动,促进技术成果的共享,提高整体社会效益。

以上为有关制定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人才培养补贴政策建议的全部内容,提请审议。

未采纳

相关业务可纳入修订稿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培训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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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建议增加实施专利开放许可资助。资助标准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并达成专利开放许可协议,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对许可人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XXXX万元。

具体理由:

1、第二节主要涉及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作为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新增的全新制度,对于企业和社会来说都有不同寻常的意义,建议作为一条扶持政策。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首批重点支持的8个省份要制定专利开放许可激励措施。试点省局要结合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联合相关部门迅速制定资金奖补、人才职称评定等激励措施,鼓励高校院所制定相应激励措施。激励措施应符合转化运用导向,在许可达成后兑现,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许可实施核查,防止和打击骗补行为。

2、专利开放许可,尤其是免费专利开放许可是迅速达成专利转化实施的重要手段之一,特别是其中具有公益属性的专利开放许可,更是彰显了专利的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以腾讯为例,我们牵头组建了“全球碳中和开放技术联盟”,集合诸多科技公司之力,已经贡献了221件碳中和技术相关专利,以免费开放许可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我们向社会免费开放八件“振动反馈”无障碍技术专利,通过免费专利开放许可方式,以更低的使用门槛和更可靠的知识产权保障,推动前沿技术在无障碍领域更广泛落地。

这些带有公益属性的免费专利开放许可,实际上是创新主体践行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是权利让渡,具有非常典型的社会意义。因此,增加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的资助,有助于进一步鼓励并深入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具有正向引导意义。

未采纳

1.专利开放许可主体在实施专利对外许可时,是专利许可费的获利方,不易再次获取政府资助。

2.《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448号)提出要“强化政策联动,在许可供给、需求对接、金融赋能等各环节综合发力,统筹做好服务支撑、需求激励、跟踪监测、平台构建等各项工作”。为落实有关工作要求,修订稿通过资金将不等激励措施鼓励相关主体开展专利许可工作,故通过专利转化对接活动资助、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商业银行质押融资补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助等政策,在供需对接、金融赋能、平台建设等工作环节对专利开放试点工作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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