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策制定质量,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3月14日,我局将起草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不动产继受手续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2条,意见处理情况详见下表。感谢市民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说明 |
1 | 修改第五条的表述,将“对”修改为“对于”,将“可”修改为“可以”;在第二款“……尚未办理登记”,后面加“的”。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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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五条中“对已经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但尚未办理登记,股份合作公司可单方持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继受关系证明材料、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竣工测绘报告等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这里的“尚未办理登记”,请问具体是指什么登记?“持……等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又是指什么首次登记? | 采纳 | “尚未办理登记”指相关不动产尚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待材料齐全后,当事人即可申请该登记事项,将在条款中进行明确。 |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