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于2021年6月24日发布《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说明(详见附件)。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会工作的支持。
附件:深圳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览表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7月8日
附件
深圳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览表
序号 | 意见建议 | 处理情况 | 说明 |
1 | 准入门槛适当提高,但不宜过高。 | 未采纳 | 对照《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粤残联〔2021〕9号)规定的准入标准,本办法未设置过高准入门槛。 |
2 | 提高定点机构认定审批/认定备案的效率。 | 未采纳 | 网上政务审批事项有相应的时限规定,该事项审批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3 | 督促从业人员提高业务水平,通过上岗培训、继续教育确定从业资格。 | 未采纳 | 此内容不属于本办法规范范畴。 |
4 | 稳定从业人员,参考幼儿园从教津贴,解决康复人员流动性过大的痛点。 | 未采纳 | 此内容不属于本办法规范范畴。 |
5 | 将考勤打卡纳入考虑。参考宝安区残联打卡、福田区残联签到模式锁定康复时间、定位信息、康复对象等预防违规套取资金问题。 | 未采纳 | 本办法有相关内容的原则性规定,但对考勤打卡等具体的监管方式不做统一要求,具体由各区残联视实际情况确定。 |
6 | 签订协议环节必要性不大,建议签收批复文件即自动签订协议,简化流程缩短时限。 | 未采纳 | 落实《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粤残联〔2021〕9号)的相关规定。 |
7 | 建议将“定期更新”的更新周期和更新渠道给予明确市、区残联应当对定点机构信息每季度在官方网站和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和更新。 | 采纳 | 已作相应修改。 |
8 | 建议取消3年重新复评的要求。 | 未采纳 | 落实《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粤残联〔2021〕9号)的相关规定。 |
9 | 第十五条(十)定点机构在定点服务有效期内原则上避免分立、合并,确须分立、合并或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面积、服务场所、服务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重新办理定点机构认定手续。 “发生较大变化”比较模糊。 | 部分采纳 | 已作相应修改。 |
10 | 第十九条第十点“其他违法行为”过于宽泛严厉,建议明确。 | 部分采纳 | 已作相应修改。 |
11 | 第十九条本条第(二)种情形中变更服务面积的后果是直接取消定点资格;第十五条第(十)种情形规定,服务面积发生较大变化的需要重新认定。但是没有明确不属于较大变化的情形如何处理。关于服务面积变化各条文存在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建议统筹处理。 | 部分采纳 | 已作相应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