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食品安全初步筛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6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韩平华收,联系电话:0755-83070211(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anph@szmqs.gov.cn。
附件: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