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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法援优质服务,助涉罪少年重返校园

来源: 日期:2020-06-16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去年,未满18周岁的陈某某因冲动,与他人发生打斗,导致一车辆损坏,龙华区司法局指派一名法律援助律师担任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的辩护律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下,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陈某某最终得以重返校园。

  2019年3月2日晚,陈某某、朱某等5人在深圳市龙华区某石锅鱼店吃夜宵。邻桌王某等3人看朱某不顺眼,遂上前要求朱某道歉。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打斗。王某一方因人少势微,处于下风,遂欲驾驶轿车逃离现场。陈某某等5人上前拦住轿车,用凳子、啤酒瓶等物将王某驾驶的小轿车的玻璃、车门等部位损坏。经鉴定,小轿车被损坏部件价值人民币5245元。

  2019年6月,龙华区司法局指派邓永律师担任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律师。

  邓永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到龙华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公函等材料,并查阅、复制了案卷材料。

  凭借多年的刑辩经验,邓律师迅速从案卷材料中梳理出以下几点对陈某某有利的情节:(1)陈某某2001年4月12日出生,2019年3月2日案发时,其未满18周岁,还是在校就读的学生。(2)案发当晚,陈某某明知现场有人报警,仍留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发布)第一条: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据此,陈某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3)被毁坏财物价值5245元,刚超过故意毁坏财物案5000元追诉标准。(4)本案王某等人主动挑起事端,其寻衅滋事行为是案发的重要诱因,王某等人有重大过错。

  吃透案情后,邓律师约见了已经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会见时,邓律师仔细询问陈某某案件细节,并耐心解答了陈某某关心的问题。邓律师劝导陈某某说:“遇到无端挑衅,我可能会像你一样愤怒。但是你知道吗?你们砸坏的皇冠轿车并不是驾驶人王某的,而是王某向车主郑某某借的,车主是无辜的。青少年遇事易冲动,以后遇到类似事件,应迅速报警寻求帮助。”

  在邓律师的循循善诱下,陈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陈某某按照邓律师提出的建议,联合其他4名犯罪嫌疑人,足额赔偿了车主郑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郑某某建议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谅解书》。

  2019年7月,邓律师向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陈某某案《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在律师意见书中,邓律师充分论述了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并且具有自首、积极赔偿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最后,邓律师建议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不起诉。

  2019年9月,邓律师收到《不起诉决定书》,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陈某某完全恢复自由!收到决定书后,陈某某非常激动,他说:“我担心因本案不能完成学业,担心被判刑后留下案底,没想到本案能做到不起诉。感谢龙华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感谢邓永律师无偿为我提供法律援助,并提供优质的服务”。邓律师劝告陈某某以后遇事千万别冲动,回校后好好学习,争取顺利毕业。陈某某表示一定听取教诲,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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