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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奖励假需要公司批准吗?宝安法律援助律师为你解答!

来源: 日期:2021-06-2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产假包含法定假和奖励假等,休奖励假的条件是什么,公司能否不批准奖励假?公司能否扣留一部分工资,等生育津贴申请下来后再补发?公司违规,职工要如何维权?近日,宝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及新安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及时伸出援手,保障了一位休产假期间被告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产假期间合同到期,公司拒绝员工再休奖励假

  刘敏(化名)于2019年11月29日入职宝安区一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人事岗位,在职期间她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并约定每月固定月薪。2020年9月27日,怀有二孩的刘敏被诊断为先兆早产,她根据医嘱通过微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请假一周,并于2020年10月6日开始正式请休产假,产假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至2021年3月24日。

  2021年2月1日,公司会计通过微信告知刘敏,98天产假结束,要求她返岗上班。刘敏则表示其产假包含法定假98天和广东省奖励假80天,应当到2021年3月24日才结束。公司会计提出,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11月28日到期,刘敏产假已经结束,奖励假并未得到批准,若不回岗上班,则属于自动离职,公司将从2021年2月份开始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2月3日,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向刘敏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告。

  法律援助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敏向宝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新安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陈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

  陈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刘敏取得联系,详细了解她的情况后,针对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向刘敏解释了她的法定权利:刘敏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享受女职工的“三期”待遇,要求恢复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要求公司就其违法解除行为进行赔偿;以上两个要求都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得到实现。

  刘敏认为即使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在劳动仲裁结果没出之前,公司也不会主动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而她的大孩子即将上幼儿园,若社会保险缴纳出现断缴记录,对申请幼儿园存在不利情况。综合考虑后,她决定要求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仲裁员通过电话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庭前达成调解:公司分三期支付刘敏调解款项25000元。

  ■说法

  法援律师:广东省相关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有强制性

  据本案承办律师介绍,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以上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具有强制性,故对于符合法规规定情形的女职工,应当享有80天奖励假。刘敏属于政策内生育二孩,符合80天奖励假的情形。刘敏在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产假申请时已经将奖励假一并计算在内,用人单位不应以未获批准为由随意克扣劳动者的假期。

  本案中,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的权利义务知之甚少,一再强调他们公司所有女员工都只享有98天的法定产假,并未听说过其他假期,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未认识到其与刘敏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甚至坚定地认为是刘敏恶意提起劳动仲裁,是在无理取闹。

  同时,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支付刘敏产假工资时,每月克扣1500元工资未支付,主张等生育津贴申请下来后再补发给刘敏,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根据刘敏的具体情况,仲裁员与法援律师共同对用人单位进行普法教育,并建议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为员工安排假期并按时支付假期工资待遇等。

  据了解,现实中,用人单位主张要以申请下来的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因此造成产假工资不及时支付的案件不在少数。用人单位只知道劳动者依法享有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却没有结合劳动法第五十条等规定共同理解: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员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低于原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是否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影响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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