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陆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委托公证 > 风险告知

风险告知

  公证申请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委托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委托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委托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委托文件生效后,受托人就取得了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委托人要对受托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公证机构证明该委托是委托人本人的意思表示,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等)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和负责。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的签字行为,将被视为是对委托书全部内容的认可。

  3、委托人所委托的事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法规;涉及处分财产的,该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并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财产为共有的,应与共有人共同申办委托公证。

  4、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在必要时将委托事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委托第三人代为实施的行为。若赋予受托人以“转委托权”,受托人即可以直接委托第三人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处理事务,委托人可能面临对复代理人行为难以监控所导致的利益受损或者不合授权目的风险,故特提示委托人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