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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城警告案

来源: 日期:2022-09-30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罚决字〔2022〕15号
处罚名称: 宋长城警告案
处罚类别1: 警告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广东恒薇霖泽律师事务所存在变更合伙人后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行为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宋长城作为广东恒薇霖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律师事务所负有管理责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 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宋长城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9月28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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