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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刚警告案

来源: 日期:2023-03-06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罚决字〔2023〕5号
处罚名称: 李洪刚警告案
处罚类别1: 警告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私自收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律师类)》序号6(一般违法程度)
处罚结果: 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洪刚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3月4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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