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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志警告案

来源: 日期:2023-06-20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罚决字〔2023〕12号
处罚名称: 江志警告案
处罚类别1: 警告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律师类)》序号3
处罚结果: 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志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6月19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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