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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宝泓罚款案

来源: 日期:2024-01-16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罚决字〔2024〕4号
处罚名称: 于宝泓罚款案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广东顶泽律师事务所存在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的行为。顶泽所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5月,彼时当事人于宝泓作为顶泽所负责人,对律师所负有管理责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律师类)》序号28(违法程度严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四千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于宝泓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月12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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