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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邦荣律师停止执业九个月案、没收违法所得案

来源: 日期:2019-11-21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罚决字[2019]12号
处罚名称: 张邦荣律师停止执业九个月案、没收违法所得案
处罚类别1: 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停止执业九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邦荣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5 00:00:00.0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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