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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欣警告案

来源: 日期:2020-05-29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罚决字〔2020〕7号
处罚名称: 张健欣警告案
处罚类别1: 警告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违法为辅助人员开具所函,指派辅助人员代理案件
处罚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 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健欣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5月18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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