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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惠莉警告案

来源: 日期:2020-06-03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罚决字〔2020〕10号
处罚名称: 陈惠莉警告案
处罚类别1: 警告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在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同时在天地公司任职,在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中,陈惠莉均未如实上报在天地公司任职的情况,并在承诺书一栏签名。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 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惠莉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5月27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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