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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鹏祥律师事务所警告案

来源: 日期:2020-06-23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罚决字〔2020〕11号
处罚名称: 广东鹏祥律师事务所警告案
处罚类别1: 警告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以支付介绍费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结果: 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鹏祥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31440000MD0160909E
法人代表姓名: 王文胜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6月9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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