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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宗彪警告案

来源: 日期:2021-05-10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罚决字〔2021〕7号
处罚名称: 旷宗彪警告案
处罚类别1: 警告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在代理富盛林公司与中山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通过个人微信共收取5000元办案费,被投诉后,才交回律师事务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 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 旷宗彪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5月7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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