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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浩吟停止执业八个月案

来源: 日期:2021-07-27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罚决字〔2021〕10号
处罚名称: 谢浩吟停止执业八个月案
处罚类别1: 停止执业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谢浩吟向福田区司法局提交一份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说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结果: 停止执业八个月
行政相对人名称: 谢浩吟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7月26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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