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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停止执业五个月案

来源: 日期:2022-05-23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罚决字〔2022〕4号
处罚名称: 张文停止执业五个月案
处罚类别1: 停止执业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张文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律师办案费200万元(已退还30万),属于私自收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结果: 停止执业五个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5月20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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