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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兴军警告案

来源: 日期:2022-07-13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司罚决字〔2022〕8号
处罚名称: 邓兴军警告案
处罚类别1: 警告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代理利益冲突法律事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三)项
处罚结果: 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 邓兴军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7月12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440300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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