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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来源: 日期:2023-05-2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

  一、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二、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三、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仲裁费。

  四、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办理公证、司法鉴定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后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用、司法鉴定费用。

  五、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勘验、评估、审计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相关机构应当依照规定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勘验费、评估费、审计费。

  六、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二)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三)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四)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五)干扰、妨碍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威胁法律援助人员; (六)其他不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

  七、受援人将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必要开支列入诉讼、仲裁请求,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由非受援方承担的,受援人应当将收到的上述费用交法律援助机构纳入法律援助经费。

  八、法律援助机构撤销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或者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受援人与原法律援助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当然终止。

  九、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偿付法律服务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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