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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来源: 日期:2017-04-1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于近日以深府法函〔2017〕2号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曾以《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名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得到了相关市民的关注,现就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回复情况

  单位或个人

  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采纳情况

  情况说明

  市民

  建议将第14条(现第三十条)【急救知识普及】的题目修改为【急救知识普及与培训】。急救培训应该有数量和质量考核指标,即明确每年需要在全市重要公共场所培训多少人员持证上岗?按照培训人员数量和质量作为拨付市急救中心经费的依据。

  部分采纳

  已修改相关表述。

   

  建议将第十五条(现第三十三条)【比例要求】题目修改【公共场所急救人员持证上岗与比例要求】,同时,此条单纯提出比例要求肯定不合适,因为不能够保证重要公共场所每个工作时段都有急救人员,如果一个单位只有一个急救人员,如何保证平时都在岗位?例如地铁站工作人员肯定少于150人,按照此规定只需要一个人即可,但地铁时间从早晨六七点至晚上十点,至少是2个班,所以每个地铁站至少需要2~3人经过急救培训持证才行。

  采纳

  已修改相关表述。

   

   

  关于(三)从事高危作业、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的修改意见:上述公共场所必须保证每个班至少一人经过急救培训并取得有效的救护员证书在岗。

  采纳

  已删除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检查考核】(现第十条)修改意见:市急救中心是急救工作的行为主体,所以检查考核不能够由此部门自己执行,而应该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公安、交通、教育、文化等部门,最好是由市人大市政协参加检查考核,这样才有力度。

  部分采纳

  已修改为:“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接受市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和业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急救队伍保障】修改意见:需要提出按照全市人口规模配置急救队伍,由市编委核定急救队伍编制,财政拨付急救人员工资福利,确保急救队伍的稳定。

  部分采纳

  目前深圳实行的是主要以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急救站,大部分急救人员属于医疗机构,公立医院改革方向是去编制化,而社会办医院则不存在编制。现第25条已规定设立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聘任中级、副高级技术职称的临床类别医师的,该医师应当具有连续从事医疗急救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经历。

  第三十八条【急救设施配置】(现第三十一条)鼓励大型公共场所配置自动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施、急救药品和器械。

  修改意见:深圳市既然将急救工作纳入重大民生工程,应该由市、区财政统一在学校、公园、机场、客运站、火车站、地铁站、大型商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大型农贸市场、风景旅游区、宾馆等人群密集场所配置自动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施、急救药品和器械,否则这些急救设备很难落实到位。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计划分期分批配置,每年所需要的经费由市、区财政统一安排。公共场所按照其性质划分为市、区两级管理,例如机场、火车站、高铁站、地铁、大学属于市级管理。

  基本采纳

  已修改为:“市政府应当制定在机场候机楼、地铁换乘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口岸等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的规划”。

  市民

  当救护车通过交通路口特别是没按交通指示灯通行时是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地方。是否可以当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车打开警灯拉响警报通过路口时其它车辆应停车让行,以便让急救车安全快速通过。对不让行的车辆进行处罚。

  未采纳

  对救护车等车的避让要求和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已有相关规定,且具体如何避让不属于本条例规范内容。

  市民

  当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车逆行时是否能规定左侧或右侧车道让给急救车通过。

   

  未采纳

  对救护车等车的避让要求和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已有相关规定,且具体如何避让不属于本条例规范内容。

  由于当前车多停车位少加上有些车主乱停 乱放 违停现象十分严重致使有些路段,有些小区通道过于狭小,加上急救车比一般小车宽长造成通过困难。容易发生刮擦事故。能否如发生刮擦事故急救车司机报110122报备然后由车主报保险自行处理。按现行办法则要等车主移车,发生刮擦事故还要等警察来处理,就会延误抢救时间。

  未采纳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内容,本条例不宜做出规定。

   

  市民

  建议在"第四章(现第五章)院前医疗急救保障第三十一条"后增加一条【现场至上救护车过程保障】(主要是电梯问题)目前深圳市不论是花园小区还是办公场所的电梯与担架尺寸不符合,造成到医院抢救时间浪费,因此电梯规格要建设部门与医疗部门制定相关要求。

  未采纳

  电梯产品规格标准,不属于本条例规定内容。

  市民

  希望条例通盘全过程考虑一下一些细节内容;在不同地区、特别是在原关外条件不是很好的情况下,如从城中村到医院的问题。此外,核心还是要建立一个大数据平台(含统一信息系统)(做到地址数据化方便准确到点、以便救护车能够准确到达事发位置,通过大数据优化线路到达医院等,从而能够为病人争取更多的抢救成功的机会)

  采纳

  《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已对信息化建设做出要求。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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