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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4号)的解读

来源: 日期:2019-09-1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市政府三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2年3月1日实施,于2010年12月31日经市政府五届十九次常务会议进行第一次修订。《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制定,是我市当时进行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以及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服务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新增了较详细的规定。国务院于2017年7月16日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也对服务行业环评审批和验收做了大幅度的调整。同时,市政府还制定了《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7号)、《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3号)、《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77号)等规章,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还制定了《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实施办法》、《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后续监管办法》等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且我市目前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已经不需要适用《办法》相关规定。

  综上,《办法》中部分内容不符合上位法中关于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的规定,且大部分内容已经被上位法和其他配套文件代替实施,按照国家有关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废止。

  二、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

  一是制定《实施细则》的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已于2015年8月31日废止;二是《实施细则》中关于房屋所有人或权利人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按发证机关的规定如实填写《房屋出租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件;房屋的境外所有人委托境内代管人申领《许可证》的,其所出具的委托书必须依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房屋的境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境内共有房屋的证明书必须依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的内容,都与“放管服”改革决策要求相悖,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特区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修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措施,负责维修企业的技术资格等级评审及发证工作,对维修行业协会的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已经施行20余年,在对规范我市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护维修企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维修市场秩序,促进维修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办法》的立法初衷,主要是通过对特区内的维修企业实施市场准入,提高维修服务的质量和水平。1997年至2004年间,本市维修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向市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申领《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企业申请《证书》应符合相应的场所、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等要求。这项措施对当时的维修市场有效监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我市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在这次清理中,取消了维修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限制,《办法》也因此进行了相应修订(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随后,《证书》由企业自愿申请。2011年,为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证书》的评审发证工作委托深圳市服务行业协会(前身为深圳市维修行业协会)开展,目前,深圳市服务行业协会仍然以协会的名义负责《证书》的受理、评审和发证工作。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工作要求,以及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导向,对我市维修企业已不适宜采用市场准入的管理方式,行业协会向维修企业自行发放《证书》的模式已运行多年,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维修行业依靠市场自身调节功能也已逐步规范,《办法》继续施行的意义已不大,废止《办法》符合国务院“放管服”的精神。

  此外,我市维修行业管理已无需制定单独的政府规章进行规范,一是《办法》中所称的维修行业是指机电设备、家用电器、医疗器具、燃气器具、通讯设备、办公自动化用具、光学仪器及其他产品的维修业,而消防器材、电梯和锅炉压力容器、机动车辆、船舶等产品维修管理工作分别由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主管部门负责。此外,《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办法》规定内的维修行业管理范围实际已不大。国家、其他省、市也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维修行业实施管理。二是维修企业从事的维修活动实质是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其行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后2014年3月15日实施)调整范围内。《办法》中规定的维修企业的义务、维修企业的法律责任、主管部门对维修服务质量投诉的处理等内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有所体现。在实际的行政管理实践中,市市场监管局也一直受理了消费者有关维修服务的投诉,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相关处理。因此,从维修行业的管理需求上看,已无需制定单独的政府规章来进行规范,且《办法》废止后,不会形成维修行业监管的真空,对行业发展影响不大。

  综上,《办法》施行已超过20年,为维护我市维修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已不能适应当前行业管理和发展的需要以及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为落实国家“放管服”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维修行业管理模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建议废止《办法》。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处理维修行业的相关举报投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履职到位,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促进维修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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