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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26号)的解读

来源: 日期:2020-03-26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的说明

  依据“深圳90”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审批改为备案,作为即来即办事项,简化了办理程序,按照“备案”要求,对第十一条、十二条、十四条、二十二条作相应修改。

  二、关于修改《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的说明

  依据“深圳90”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取消施工用水计划的核定,拟对第八条、第二十五条作相应修改并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另外,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水电气报装流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9〕6 号)有关要求,“对重点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建设项目新用户申请用水计划”行政服务事项实行后置办理,对第二十五条关于供水手续办理程序进行了调整,不再将用水计划核定作为用户申请用水的前置条件。

  根据《深圳市水价改革实施方案》(2017年)中第三条改革措施中明确“完善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将第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比例由1:1.5:2调整为1:1.5:3”,拟对第三十二条作相应修改。

  三、关于修改《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建规函〔2018〕1170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我市已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拟删除第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表述;另外根据“深圳90”改革精神,方案设计审查与工程规划核查合并,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审查方案设计,拟对第十二条作相应修改。

  四、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的说明

  依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规定,向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新引进人才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拟删除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中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相关内容。

  五、关于修改《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说明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已通过市委编办取消了权责清单中“深圳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公共服务事项,拟删除第十条、第三十七条。

  六、关于修改《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为了与2019年1月10日发布的《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中各机构的名称保持一致,拟将《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中涉及到部分职能部门的名称进行调整。具体为:将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规划国土”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七、关于修改《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是修改未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支付途径。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管理。省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途统一执行省的规定,只能用于支付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而不能支付未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为此,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已参保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是增加公务员工伤及其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按照公务员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和2019年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的劳动能力鉴定,依照本办法执行”,并增加第二款“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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