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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立法听证报告

来源: 日期:2015-05-1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推进阳光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决策制定公开化、民主化,根据《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府令第157号)的规定,深圳市政府法制办于2013年11月15日召开听证会,对《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听证会时间:2013年11月15日14点30分至17点30分。

  听证会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1120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

  (一)餐饮食品禁止添加亚硝酸盐是否必要?

  (二)亚硝酸盐的销售实行专营管理是否必要?

  (三)工业生产领域和建设施工领域使用亚硝酸盐实行备案管理是否必要?

  (四)《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可行?

  三、听证人、书记员、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人

  1.首席听证人

  石 岗 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2.听证人

  李新策 深圳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副处长

  许良耿 深圳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副处长

  (二)书记员

  洪 毅 深圳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三)听证参加人

  庄俊汉 市人大代表、福田区卫人局调研员

  周明明 市人大代表、深圳海川色彩科技公司工程师

  郑德刚 市政协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王多加 市政协委员、深圳市农产品质检中心副主任

  苏 醒 市政协委员、深圳市法制研究所

  陈建民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处处长

  陈小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协调处执法员

  郑伟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处执法员

  谭 清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科长

  朱银洪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中心检验一部部长

  许洪桥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安监处科长

  王家国 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高红广 铭基食品有限公司

  邹 易 深圳市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

  杨海宾 华侨城洲际大酒店

  丁丹华 深圳市面点王饮食连锁有限公司

  陈 莹 深圳香格里拉大酒店

  张永红 深圳市食品科技学会

  孙钟岱 深圳市化试科技有限公司

  杨志成 捷德纺织(深圳)有限公司

  李雪娜 自由职业

  王道成 自由职业

  郭卫群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张秀梅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安大为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郭仪君 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

  刘 冰 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四、陈述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和理由

  (一)部门陈述人的主要意见和理由

  1.关于餐饮食品禁止添加亚硝酸盐是否必要的问题。部门陈述人一致认为应当禁止在餐饮环节使用亚硝酸盐,市场监管局代表认为,自从《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取得良好的效果,没有发生源于亚硝酸盐中毒的食物中毒事件。这几年通过宣传和检查,餐饮业经营者都了解亚硝酸盐的危害,比较自觉地遵守法律的规定。

  2.关于亚硝酸盐的销售实行专营管理是否必要的问题。市市场监管局的代表认为,专营有设定许可事项之嫌,会给经营者带来额外的负担,建议销售亚硝酸盐的商店必须明示销售亚硝酸盐,没有明示不能销售。市经贸信息委的代表也认为,专营涉及设立新的许可,与目前国务院要求减少审批的精神不相符,建议取消。

  3.关于工业生产领域和建设施工领域使用亚硝酸盐实行备案管理是否必要的问题。市住房建设局的代表认为,建设领域亚硝酸盐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在北方寒冷地区作为混凝土抗冻剂,二是作为钢筋混凝土的阻锈剂使用。深圳属于亚热带气候,不需要添加亚硝酸盐作为抗冻剂,也没有将其作为阻锈剂使用,建议取消对施工现场使用亚硝酸盐需进行备案的规定,同时明确工程建设中使用亚硝酸盐的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掺用,不得擅自使用。市经贸信息委的代表认为,亚硝酸盐有个别品种属于危险化学品,如亚硝酸钾,但是国务院出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对生产、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有明确规定,非危险化学品的亚硝酸盐不属于安监部门的监管范围,因此建议删除“除食品生产企业之外其他企业在工业生产领域使用工业用亚硝酸盐的,应在取得工业用亚硝酸盐之前向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表述。

  4.关于《若干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可行的问题。部门陈述人均赞同对违反《若干规定》的要求使用亚硝酸盐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增强震慑力,提高违法成本。同时,有部分代表也建议,处罚的标准最好能有个幅度,

  (二)非部门陈述人的主要意见和理由

  1.对《若干规定》的总体评价。参加会议的非部门陈述人一致认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亚硝酸盐容易被误用而且危险性较高,必须严控严管。《若干规定》的出台很有意义,尤其是禁止餐饮环节使用亚硝酸盐,可以很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食物中毒风险,增强食品经营者合法经营的自觉性。

  2.关于餐饮食品禁止添加亚硝酸盐是否必要的问题。参加会议的非部门陈述人一致赞同禁止在餐饮环节添加和使用亚硝酸盐。其一,亚硝酸盐本身就是致癌的无机化合物,也是毒性很强的物质,特别是口感和外观特别像食盐,在餐饮行业很容易造成误用,如果有人恶意添加投毒也很难被发现,所以餐饮业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隐患。其二,在餐饮环节使用亚硝酸盐并非必须,有可替代的更为安全的食品添加剂。其三,餐饮单位不像食品生产企业,有精确的计量工具和严格的生产规范,容易超量添加或者混用,必须坚决制止。

  3.关于亚硝酸盐的销售实行专营管理是否必要的问题。 参加会议的非部门陈述人对销售亚硝酸盐是否需要实行专营管理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所有亚硝酸盐都必须实行专营管理,理由是销售环节是管控的重点,销售环节的失控将导致管控的难度和成本呈几何级数的增长,不专营的话餐饮服务单位很容易就可以买到,而一旦流入市场,肯定给餐饮环节造成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和风险。第二种意见建议对食品添加剂用的亚硝酸盐实行专营,其他的工业用、化学试剂用亚硝酸盐不需实行专营,理由是后两种不能用于食品。第三种意见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实行专营管理,理由是目前深圳没有专营的门店,《若干规定》实施这么多年来,也没有做到,既然无法做到,就干脆不要写,否则影响法律的权威。

  4.关于工业生产领域和建设施工领域使用亚硝酸盐实行备案管理是否必要的问题。参加会议的非部门陈述人对使用亚硝酸盐是否实行备案管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实行备案,理由是亚硝酸盐有毒,在监管上越严越好,实行备案制度可以提醒使用单位的管理者要有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既防止亚硝酸盐流出去,也防止施工人员误用。而且,工业用亚硝酸盐的价格比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低很多,一些商家为了牟利可能会用工业用亚硝酸盐替代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有代表甚至建议对食品加工环节使用亚硝酸盐也要实行备案。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实行备案,理由是工业和建筑业使用亚硝酸盐的面不是很广,而且工业和建筑业使用亚硝酸盐时也不存在与食物接触的情形,因此发生亚硝酸盐食物中毒的风险很低,即便有也是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如将亚硝酸盐带到厨房,与是否实行备案管理没有直接关系。而且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更能达到防范亚硝酸盐误用中毒的风险。

  5.关于《若干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可行的问题。参加会议的非部门陈述人一致认为,应当加重对亚硝酸盐违法行为的处罚。同时,有些代表建议应根据违法情形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故意给予弹性处罚,尽量不要一刀切。比如使用1克与使用1公斤其罚款是否一样;再比如向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个人销售亚硝酸盐,其危害性差别很大,前者的危害要远远大于后者,其处罚也理应更重。

  6.其他修改建议。参加会议的非部门陈述人还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1)建议涉及“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亚硝酸盐”的表述予以删除,仅保留“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工业用亚硝酸盐”和“化学试剂用亚硝酸盐”三种分类。因为亚硝酸盐本身是很稳定的东西,既没有腐蚀性也没有放射性,也不易燃易爆,化学性质比较稳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2)建议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将“嫩肉粉”涵盖进去,因为嫩肉粉添加剂使用非常普遍,有人做了专门调研发现这些嫩肉粉很多都非法添加了亚硝酸盐,但是没有标示出来。(3)建议第五条第二款增加“禁止个人制备亚硝酸盐”的表述,因为亚硝酸盐非常容易合成,不需要复杂的工艺,个人在家都可以操作。(4)建议第六条第二款改为“禁止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个人销售或者提供亚硝酸盐”,因为现实生活中除了买卖以外,可能存在交换或者馈赠的形式。(5)建议第十条删除关于亚硝酸盐包装外加贴显著标志的规定,理由是国家这方面的规定很清楚,没必要重复。(6)建议第十五条的处罚主体应当与第七条的主管部门保持一致。(7)建议罚则部分参照《食品安全法》的表述,增加按货值倍数处罚的规定。(8)建议明确企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但是要追究单位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9)建议违法使用亚硝酸盐的流通企业、餐饮企业,应当将其列入食品经营黑名单。(10)建议建立亚硝酸盐生产和销售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可追溯。

  专此报告。  

《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立法听证组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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