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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立法听证报告

来源: 日期:2015-05-1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推进开门立法,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可执行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深圳市法制办于2013年11月26日下午在市民中心C1120会议室举行了《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条例》) 立法听证会。此次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和单位有政协委员、专家代表、无偿献血者代表、市民代表、市卫生计生委、市血液中心、市红十字会、旁听人员约30多人和5家新闻媒体。听证会上,部门陈述人对《条例》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了陈述,各界代表从专业角度和亲身体验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为进一步完善《条例》提供了许多详实且具有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会取得了良好效果。经梳理,听证会代表共提出意见和建议37条,我们采纳了24条意见和建议。根据《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规定,现将听证会主要问题和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听证事项的主要意见

  (一)深圳献血站(点)的规划问题

  参会的听证代表们普遍认为规划、建设固定献血站(点)非常有必要。代表们认为,对固定献血站(点)合理布局规划,不仅有利于保障无偿献血者的安全,为他们提供便利的献血条件,而且对扩大宣传无偿献血也相当有利;还建议参考周边和国内外先进经验做法,在地铁站、立交桥下,公园等设立捐献站点。我们采纳了听证代表们的意见,保留了《条例》中有关对献血站(点)进行规划的规定。我们认为,根据方便无偿献血者献血的原则,综合交通、人流量等因素合理规划和设置固定献血站点是从根本上解决固定献血站点设置难的根本途径,也是推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发展的要求。

  (二)献血者的年龄上限问题

  出席听证会的政协委员姚晓明、市民代表徐学明对《条例》中取消献血者年龄上限的规定表示赞同,但在献血条件里应当将体重标准列进去。献血者代表虢明孝、吴开风等认为献血者的年龄上限可以不设定,但应有一个可行的操作规范,建议结合献血者的身体条件、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我们采纳了听证代表关于在《条例》中取消献血者的年龄上限的建议,同时,对献血者献血的条件的规定予以了修改完善,规定由献血者的身体和健康条件来确定献血者能否献血,并对献血者的体重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做更为科学易操作,同时也便于大量热心助人、符合献血健康条件的人可以实现他们的愿望。

  (三)无偿献血的表彰问题

  针对无偿献血者的保护和表彰问题,代表们对此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虢明孝、吴开风、童仲芬等代表认为,《条例》中奖励的标准过高,覆盖率较低,建议适当降低奖励的标准;也有代表提出,对无偿献血者的保护和表彰,建议给予一些实质性的奖励,如根据献血次数享受积分入户政策、给无偿献血者购买保险等,专家代表李明则认为《条例》中没有体现到对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奖励表彰,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我们采纳了听证代表关于在《条例》中降低奖励的标准的建议,对《条例》中无偿献血次数的表彰标准设定方面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暂未采纳代表提出的献血积分入户、给无偿献血者购买保险以及对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予以奖励表彰具体要求的意见,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保障血液安全是无偿献血极为主要的核心,为保障血液安全,《条例》不宜搀杂利益的内容规定。任何掺入利益的规定都可能导致献血行为、动机的改变,潜在动机改变可能就会对血液安全造成威胁,献血者的献血动机就不是利他而是利己,极有可能发生为达自己私利而不择手段去献血,危及血液安全,不符合安全血液的根本理念;二是积分入户和购买保险等实质性奖励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起到一定的鼓励献血的作用,但可能在利他行为中加入利己行为,偏离了无偿献血的宗旨,不利于无偿献血事业长期健康发展,且积分入户政策是政府考虑不同时期实际情况需要而制定的,目前我市相关部门已制定积分入户政策,《条例》中不宜对积分入户的政策进行明确规定;三是为无偿献血者购买意外保险,会偏离无偿献血利他行为的宗旨,容易让人误解献血有损身体健康,且在操作中对责任的认定缺乏相应的标准,不宜对购买保险做具体规定;四是《条例》主要是突出促进无偿献血,而造血干细胞捐献主要由中华骨髓库在全国范围内负责实施,且《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已对造血干细胞的奖项和获奖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目前我市对无偿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也是按照该《办法》进行表彰,《条例》中不再重复规定。

  此外,我们还对两次采全血或单采红细胞的间隔期问题、如何为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提供便利以及如何对无偿献血者权益进行保护、发挥无偿献血志愿者在无偿献血事业中的作用等三个问题进行了听证,参会的听证代表们认为《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的设定是合理的,对这三项听证议题未提出具体意见,因此,我们在《条例》中未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二、听证事项外其它相关制度完善的意见

  (一)强化相关主体的责任

  王诚代表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提出了意见,建议予以明确。

  我们采纳了该听证意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条例》进行完善:一是《条例》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发改、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同时还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工作予以协助、支持;二是明确了采供血机构、红十字会、新闻媒体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三是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无偿献血事业,并鼓励其他具有广告发布资源的企业发布无偿献血公益广告。从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使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完善政府对单位或个人相关表彰的内容

  王诚代表提出关于表彰在特区长年为推动特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中具体由谁裁定以及突出贡献的概念不明确,没有一个量化指标,自由裁量权太大,建议在条文里做出解释。

  我们采纳了该意见,考虑到做出突出贡献的范围难以界定,缺乏可操作性,我们会同市卫计委及血液中心认真研究后,删除了关于在特区长年为推动特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奖励的条款。

  (三)明确无偿献血表彰的主体

  李慧文代表提出目前深圳对无偿献血者表彰都是由深圳市红十字会进行表彰,我市缺少政府层面的表彰,建议达到一定程度以后从政府层面进行表彰。

  我们采纳了该听证意见,在《条例》第四章表彰中明确规定由市政府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这样既突显政府对无偿献血事业的重视,也体现了对无偿献血者应得的社会尊重。

  三、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一)跨地区用血的问题

  陈春丽代表认为应当建立献血者跨区域用血制度,以保证献血者在其他缺血的城市可享受足量用血,建议在《条例》中予以考虑。

  关于跨地区用血的问题由于涉及到血液和输血安全问题,且国家已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医疗机构之间调剂血液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血液是不能自由调拨的。因此,暂未采纳。

  (二)直系亲属用血问题

  李萍代表提出广州、东莞等地无偿献血,除本人可以终身无限量免费使用,包括他们的直系亲属也都可无限量免费用血,建议我市参考其他地方做法,规定直系亲属也都可无限量免费用血。

  我们暂未采纳该代表提出的直系亲属可无限量免费用血的意见。主要理由是:虽然国内其他地方有规定无偿献血者的直系亲属可无限量免费用血,但是这些地方均对献血量和用血量有限制规定,同时规定了献血互助金等制度,比如规定600毫升、1000毫升等等,需达到一定的标准,献够量才能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的政策。但深圳对无偿献血者的献血量是没有限制的,只要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临床用血时就可合计免交其无偿捐献的等量血液的临床用血费用,而且对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免交费用的用血量也没有限制,只要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可终生无限量优先使用,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三)自身血液的存储、储备问题

  徐学明代表提出虽然深圳血液能够保证供应,但对于用血来讲有相当一部分的自身条件可以采取自身储血的办法减少对其他血液的要求,建议在《条例》里增加自身储血的相应鼓励性规定。

  我们暂未采纳该代表提出的关于自身血液的存储、储备的建议。主要理由是:尽管从专业的角度讲使用自体血,可以更好的保障血液安全,集约用血,但由于该部分内容主要是血液管理的问题,而《条例》中主要是规范无偿献血,对血液管理国家相关规定已有详尽规范,在《条例》中不宜具体规定。

  专此报告。

  《无偿献血条例》立法听证组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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