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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化和公园条例》立法听证报告

来源: 日期:2015-05-1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可执行性,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整改方案开展开门立法,深圳市法制办于2013年10月22日下午在市民中心C1120会议室,举行了《深圳经济特区绿化和公园条例(草案稿)》(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和单位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人大有关工委工作人员、市民代表、园林企业代表、城管局、规土委工作人员以及约30名旁听人员、5家新闻媒体。参会代表积极建言献策,为《条例》进一步完善提供了许多详实且具有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会取得了良好效果。经梳理,听证会代表共提出意见和建议33条,我们采纳了29条意见和建议,采纳率为88%。根据《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规定,现将听证会主要问题和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听证代表们认为,有关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规定应当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来具体分析。从定性上来说,听证代表一致同意应当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并认为此项举措是增加城市绿量、提高绿化品质的重要保障。从定量上来说,听证代表有不同意见。市规土委代表认为,《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已对绿地率指标具体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建议《条例》中不列明具体的绿地率指标要求,而由市规土委根据《标准与准则》在规划许可中予以把关;更多的听证会代表则认为,不仅要在《条例》中确定绿地率指标具体要求,还应当进一步细化要求,强化绿地规划的系统性。

  我们采纳了听证代表关于在《条例》中规定绿地率指标具体要求的建议,在建设项目分类、具体指标要求、立体绿化折抵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等内容予以修改完善。未完全采纳市规土委提出的不在《条例》中规定绿地率指标具体要求的意见,主要理由如下:一是通过立法规定绿地率指标是各地省市的通行做法,广东省和京津沪等地的绿化立法均有相关规定。实践证明,通过立法明确绿地率指标是确保城市总体绿量的重要手段。二是目前《条例》规定已与《标准与准则》保持衔接。《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对建设项目绿化覆盖率要求未作强制规定。考虑到前海中心、高新南区等重点发展地区的限制因素,以及我市土地空间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条例》规定了以立体绿化折抵计算绿化用地面积,且折抵比例最高达100%。在计算方式上对省条例标准做了变通,也与《标准与准则》做了有效衔接,不存在冲突。因此,《条例》保留并完善了有关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规定,以有利于市规土委在规划许可中把关,从而切实提高城市的绿化品质。

  二、关于在市政公园和公共绿地禁止建设非公益项目和设施

  出席听证会的人大代表杨勤、政协委员安邦强等认为,在市政公园和绿地范围禁止建设非公益项目和设施对保障市政公园的公益性非常必要,但在服务设施配置和营业规范、禁止行为等方面应进一步细化完善,增强操作性。市民代表曹叠云律师则认为,从市民需求角度出发,可在市政公园内规划建设宾馆、酒楼,并认为此项建设不一定违背市政公园的公益性质。建议淡化禁止的内容,强化管理,并设置规划建设程序。

  我们采纳了人大代表杨勤、政协委员安邦强的意见,保留了《条例》中有关市政公园、公共绿地禁止规划建设经营性项目的规定。我们认为,作为由政府管理并对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公园,应当尽可能地在市政公园规划建设公益性项目和设施,以更好地服务公众。同时,为加强市政公园管理,《条例》在市政公园规划建设和公益性项目、设施的经营要求方面做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细化禁止规划建设项目和设施的具体范围;二是对市政公园经营管理提出更为严格要求,禁止擅自改变公园内现有场地和设施的用途,不得利用公园场地、设施从事营利性活动,以真正达到公共服务便民的效果。

  三、关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设置

  听证代表们认为,《条例》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总体合理,但有部分处罚条款的科学性、操作性等有待进一步完善。

  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进行了全面梳理,结合绿化和公园管理实际,主要在违法修剪树木、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的罚款额度、在公园内违法使用音响设备、拒不履行拆除市政公园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义务的处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避免畸轻畸重。同时,《条例》明确处以行政处罚不免除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四、关于相关制度完善

  (一)完善立体绿化的内容,增加城市绿量

  人大代表杨勤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立体绿化的内容,借鉴香港楼顶绿化的经验,大力推广立体绿化,增加城市绿量。

  我们采纳了该听证意见,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条例》进行完善:一是鼓励在屋顶、墙体、边坡、山体缺口等处进行立体绿化,提高绿化标准;二是鼓励其进行屋顶绿化,并由各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三是对于适宜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居住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道路等处,实施立体绿化,各区政府可予以适当补贴;四是规定立体绿化面积可以按一定比例折抵绿化用地面积,从而引导立体绿化的推广和普及;五是借鉴了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的经验,推广“绿色围墙”。

  (二)明确迁移、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公共绿地审批职责分工,下放审批权限

  宝安区城管局代表建议,细化迁移、砍伐树木审批权限分工,加大下放审批权限力度,提高审批效率。

  我们采纳了该建议,并会同市城管局对审批权限分工作了进一步研究,对《条例》作了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市、区政府及市、区城管部门之间有关迁移、砍伐树木审批权限的分工;二是实施审批权限下放,简化程序,赋予区城管部门在迁移、砍伐树木审批方面更大的权限,提高行政效率;三是细化临时占用公共绿地期限和费用规定,增强操作性;四是进一步压缩迁移、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公共绿地审批时限,由二十个工作日压缩为十五个工作日。

  (三)建立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库,加强树木保护

  园林企业代表建议,对那些不符合古树名木条件、但又具有特殊意义的树木应当加强保护。

  我们采纳了代表建议,在《条例》“古树名木”一章中增加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库规定,要求城管部门将胸径为八十厘米以上或者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纳入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库,并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加强保护。

  专此报告。

《绿化和公园条例》立法听证组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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