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市住房和建设局起草了《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报送我局审查。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0月1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616室(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 chenxh@sf.sz.gov.cn
附件:1.对《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司法局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
对《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07年9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7版本)》)。2019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以下简称《条例(2019版本)》,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条例(2007版本)》的配套办法。从内容适用性和效力等级考虑,一方面,相较于《条例(2007版本)》,《条例(2019版本)》的体例和内容已经发生较大改变,且修订时已经吸纳了《若干规定》的部分内容;另一方面,《若干规定》中部分内容与《条例(2019版本)》冲突。综上,拟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附件2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我市实际,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2013年11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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