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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7-09-0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府〔2017〕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0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当年完成项目(19项)

  (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项目(9项)。

  1.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2.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5.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6.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7.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8.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法制办)

  9.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综治办)

  (二)拟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项目(10项)。

  1.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2.深圳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法制办)

  3.深圳市龙华现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

  4.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5.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6.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人口和房屋综管办)

  7.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8.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9.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0.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法制办)

  二、预备项目(31项)

  (一)法规项目(19项)。

  1.深圳经济特区电梯质量安全条例(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2.深圳经济特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任单位:市人居环境委)

  3.深圳经济特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4.深圳经济特区保税区域条例(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5.深圳经济特区海域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6.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7.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处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8.深圳经济特区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市文体旅游局)

  9.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条例(责任单位: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

  10.深圳经济特区大鹏新区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大鹏新区管委会)

  11.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12.深圳市燃气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14.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人居环境委)

  15.深圳市排水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16.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7.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财政委)

  18.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修改) (责任单位:市审计局)

  19.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

  (二)规章项目(12项)。

  1.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2.深圳市医疗机构和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3.深圳市食品捐赠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法制办)

  4.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5.深圳市政务服务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政务办)

  6.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规定(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7.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局)

  8.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9.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0.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11.深圳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12.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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