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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3-05-1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府〔2013〕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7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13年立法工作的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深圳市“十二五”规划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做好推动我市科学发展和改革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深港融合发展、规范行政行为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项目的立法工作,并继续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梳理后的修改工作。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再创新的辉煌。

  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 

  (一)新制定法规项目(8项)。

  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法制办)

  2.诚信建设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市纪委、市法制办)

  3.行业协会条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法制办)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法制办)

  5.社会救助条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法制办)

  6.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责任单位:市应急办、市法制办)

  7.园林绿化条例(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法制办)

  8.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法制办)

  (二)修改法规项目(6项)。

  1.深圳经济特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法制办)

  2.深圳经济特区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法制办)

  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法制办)

  4.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法制办)

  5.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市法制办)

  6.深圳经济特区全民健身条例(责任单位:市文体旅游局、市法制办)

  二、拟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草案 

  (一)新制定规章项目(4项)。

  1.东江引水工程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法制办)

  2.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

  3.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无线电管理局、市法制办)

  4.海上休闲船舶管理办法(责任单位:深圳海事局、市法制办)

  (二)规章修改项目(5项)。

  1.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法制办)

  2.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法制办)

  3.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法制办)

  4.余泥渣土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法制办)

  5.《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法制办)

  三、预备项目 

  (一)法规项目(10项)。

  1.城市更新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2.房屋安全条例(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

  3.绩效审计条例(责任单位:市审计局)

  4.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市前海管理局)

  5.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6.城市规划条例(修订)(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7.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责任单位:市民宗局)

  8.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订)(责任单位:市法制办)

  9.生育保险条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10.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规章项目(9项)。

  1.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3.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4.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

  5.基本农田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6.交通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7.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深圳地铁集团)

  8.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管理办法(修订)(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9.信息公开办法(修订)(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四、其他立法事项 

  (一)本年度立法计划未列明的下列事项,根据实际需要,视条件成熟情况及时提请审议:

  1.根据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梳理情况,及时启动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

  2.根据我市法定机构试点改革进程的需要,制定相关法定机构的配套立法。

  (二)根据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建议将中英街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列为调研项目,具体调研项目目录由市法制办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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