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参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市政府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深圳市市长(以下简称市长)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市长委托市司法局局长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及有关事宜进行处理。市司法局以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办)名义依法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受市政府委托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复议办研究并且提出办理意见后报请市长决定,市政府复议办根据市长的决定结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行为是依据市政府决定作出的;
(二)行政行为是依据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作出,市政府复议办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相关条款可能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市政府复议办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相关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四)市政府复议办认为需要报请市长决定的其他重要行政复议案件。
对于前款报请市长决定的案件,市长可以视情况委托副市长处理,市政府复议办根据受委托的副市长的处理结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条 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市政府依法设立的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前海合作区等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对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前海合作区等管理机构下设的工作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管辖;其中,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区政府管辖。
第五条 市政府复议办具体办理下列行政复议事项:
(一)接收和审查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
(三)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四)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
(五)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六)依法组织听证;
(七)依法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八)依法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
(九)中止、恢复行政复议审理,延长行政复议期限,决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十)根据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意见报请市长决定;
(十一)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十二)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十三)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八条处理;
(十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十五)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向有关机关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
(十六)办理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十七)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
(十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十九)加强行政复议卷宗的规范化管理,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应当整理卷宗、统一保管;
(二十)依法办理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第六条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有权处理的,由市政府复议办负责审查;市政府复议办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当面说明理由。市政府无权处理的,由市政府复议办以市政府名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市政府复议办统一印制,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行政复议文书可以依法通过深圳行政复议专递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也可以依法电子送达。
行政复议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的,可以通过市司法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告送达。
第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文书加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以市政府复议办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文书加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案专用章”。
市政府参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使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第九条 市政府复议办指导和监督各区政府复议办的行政复议工作。
市政府复议办对各区政府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以市政府名义责令其恢复审理;对申请人向市政府反映的各区政府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行为,以市政府名义责令其纠正,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市政府复议办。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市政府复议办以市政府名义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为市政府审理法定类型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等。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吸纳符合条件的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复议办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复议官制度,行政复议官由市司法局提名,报市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官任命书。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人员在履行调查取证、组织调解、出庭应诉等工作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
行政复议人员持行政复议工作证件出庭应诉时,可以参照公职律师享受参与诉讼时的便利措施保障。
第十四条 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参加行政诉讼的,由市司法局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市政府非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参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被诉或者被行政复议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以下事务,市司法局予以组织、协调和指导:
(一)草拟答辩、答复意见;
(二)提供证据材料;
(三)派遣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市政府代理人。
第十五条 市政府依据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裁判结果、行政复议决定有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等情形的,原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裁判文书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报送结案报告。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全市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各区政府可以制定本区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