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十二项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5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十二项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十二项规章的决定
(2013年8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九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经对本市有效规章进行评估梳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或已不再适用的下列十二项规章予以废止:
一、深圳经济特区学校保护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2010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修改)
二、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4年1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三、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拍卖规定(1994年1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
四、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五、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考核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六、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管理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七、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4年5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八、深圳经济特区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规定(1994年8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改)
九、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1998年2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十、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改)
十一、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2003年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
十二、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2007年3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