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
(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营运机动车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