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八五号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

  二、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中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修改为“野生动物”。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部分条文的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