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八五号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
二、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中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修改为“野生动物”。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部分条文的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