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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通告

来源: 日期:2013-09-0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地税告〔2013〕12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13-09-09 实施日期 2013-10-01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我市范围内部分小微企业实施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季申报对象


  (一)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上一年度营业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


  2.地税部门控管的正常经营状态营业税纳税人;


  3.税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


  (二)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对象,不包括下列纳税人:


  1.地税部门控管的非正常经营状态纳税人;


  2.地税部门零散登记纳税人、临时登记纳税人;


  3.个人、个体工商户、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纳税人;


  4.税收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或定期定率的纳税人;


  5.当年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


  6.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


  二、纳税人确定


  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的纳税人名单实行一年一定,市地税局每年1月31日前确定当年按季申报纳税人名单。纳税人名单一经确定,原则上当年内不再做调整。首批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名单于2013年9月30日前确定。纳税人也可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系统(http://www.szds.gov.cn/)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当年度按季申报纳税人名单。


  三、纳税人申报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上一季度的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费)款。纳税申报表可按季填写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必须分月填写按季报送,采用网上电子申报的,无须报送纸质资料。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http://www.szds.gov.cn/)进入“营业税申报”模块办理,或者到我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厅(任选一个征收点),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BB002)办理。


  四、本通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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