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4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14-12-01 | 实施日期 | 2014-12-01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149号)第四条修改为: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游览景点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如游览景点提供索道服务并收取索道费的,对其索道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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