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邮管〔2014〕59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邮政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4-08-20 | 实施日期 | 2014-08-20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改革后快递市场规范发展,强化部门协同联合,依据《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方案》(深府函〔2013〕28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邮政管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邮政管理局
2014年8月20日
深圳市邮政管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改革后快递市场规范发展,强化部门协同联合,依据《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特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本局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具体如下:
(一)掌握本地区快递市场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市场主体的基础数据信息。
(二)依法监管本地区快递市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三)依法开展本地区快递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承担市场准入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协调与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对快递市场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完善本地区快递行业统计工作制度,建立统计工作体系,负责统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供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及信息服务。
(六)监督、保障本地区快递服务质量,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三)《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四)《深圳市发展快递业管理规定》。
(五)《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六)《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
(七)《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
(八)《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九)《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三、监管模式
(一)监管原则。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加大检查频率、突出收寄验视、强化整改回查”的原则,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快递行业监督管理计划和专项行动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企业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检查内容。结合例行现场检查、突击检查、专题检查等多种方式,依法开展检查工作,将服务质量、规范经营、收寄验视作为主要检查内容,合理安排检查频率,确保工作力度。按照有检查就有记录、有违规就有整改、不整改就要处罚、有检查就有档案等要求开展工作。
(三)实施重点监管。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品牌、重点时段的监管力度。按照快递企业(站点)和品牌,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分别建立重点监管对象。对列入重点监管的企业(站点),每季度至少实施一次现场检查,对列入重点监管的品牌,每年对其在深圳所有的企业(站点)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华强北、龙华、沙井等快递企业聚集区,按季度进行集中检查。加强在春节、两会、“双十一”以及大型活动期间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并积极发挥深圳市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协调小组平台作用,完善联合检查常态化机制,做好突发性事件协同应对工作。
(四)开展对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的明察暗访。联合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开展对快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进行明察暗访。根据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监管形式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三)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邮件)开拆检查。
五、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一)数据定期交换。定期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发现从事快递业务经营的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及时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
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以及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通过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
4.通过许可证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信息梳理应用。对提取的从事快递业务经营的商事主体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梳理分类,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许可申请。监管中发现商事主体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但尚未办理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商事主体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商事主体拒不办理的,按照无证经营予以查处。
六、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相对人对我局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邮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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