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地税告〔2013〕10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13-08-15 | 实施日期 | 2013-08-15 |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款征缴效率,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规定,我局决定自2013年8月20日起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凭证内容
《电子缴款凭证》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生成的缴款凭证,基本要素包括凭证号码、税务征收机关、缴款日期、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费)种名称、实缴金额、所属时期等。
二、凭证用途
该凭证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可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凭证。
三、开具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开具完税证明,可凭税务登记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四、其他事项
(一)该凭证暂定在我局委托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代征房地产交易税费和我局委托专业市场代征地方税费使用,增加使用范围将在我局网站公告。
(二)我局委托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代征房地产交易相关税费使用的《电子缴款凭证》上加盖“深圳市 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专用章”和“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票据专用章”;我局委托专业市场代征地方税费使用的《电子缴款凭证》上加盖“深圳市 地方税务局电子印章”和二维码,纳税人可登录深圳地税网站或通过二维码验证真伪。
五、本通告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15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