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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1-07-1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规范南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南山区政府于2019年1月2日印发了《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选库管理办法》”),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预选库管理办法》已不再适应现有工作的开展,现就废止该办法说明如下:

  一、废止的背景与依据

  2018年,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按照区政府关于《建立南山区小型建设工程及服务项目供应商预选库任务令》的要求,牵头起草了《预选库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1月2日由区政府印发实施。2020年11月5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9号),属于地方性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竞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排斥潜在投标人:(二)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上述条款为强制性条款,《预选库管理办法》与上述条款相抵触。因《预选库管理办法》属于《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位法范畴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原则,应当废止《预选库管理办法》。

  二、废止办法后相关工作衔接

  《预选库管理办法》废止后,建设工程预选库不再使用,区政府投资、区政府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工程招标限额标准的、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建议由各有关单位自行制定发包工作规则,并报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备案。备案后,相应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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