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政府在《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深盐府规〔2019〕3号,以下简称3号文)基础上修订了《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深盐府规〔2020〕1号,以下简称1号文)。现将有关背景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 主要内容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总则、扶持对象及方式、产业资金管理与职责分工、申请和受理、审核和批准、产业资金的监督及附则共七个部分二十八条。
二、 修订背景
按照区政府工作规则等文件有关规定,为落实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和勤政建设,提高行政执行力”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优化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细化职责分工和优化审批流程,我区启动了对《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
三、 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删除原政策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原政策中的扶持方式涉及的融资环境优化扶持政策已经到期,同时产业资金不再推行资金委托管理等方式,后续涉及的贴息贴保项目也可列入无偿资助类别,无需单独分成一类融资环境优化扶持。
(二)调整政策第二章第六条申请产业资金扶持的条件
原产业发展资金政策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存在部分不易操作的情形,现对此进行修改完善。
(三)将原政策第八条“不予资助情形”调整为“不予受理”
为加强失信联合整治工作,删除实际中不易操作的情形,进一步优化调整,并且明确相关情形的信息核查方式,便于实际操作。
(四)第九条限制和除外情形调整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应遵循以下原则”,并删除第九条第三项内容,同时优化加强条款的可操作性,增加“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备案总表核查扶持项目是否符合以上原则,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根据部门职能,调整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且明确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
(六)完善产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分类,并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职”原则,对产业发展资金的审批程序及权限进行优化调整,采取核准类与评审类相结合的审核方式。
(七)项目公示流程调整后,进一步明晰项目公示流程。
(八)删除原政策第三章第十三条重复规定部分内容。
(九)删除原政策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事一议”条款。
(十)调整第六章产业资金的监督流程。
(十一)删除原政策第七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有机构调整,由承接职责的部门承担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工作,不再另行发文”。
(十二)第七章 附 则部分,增加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年度”“每一年度”指自然年度。
(十三)文件生效日期、政策有效期、规范性表述等其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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