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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4-03-0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加快推动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规范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宝安区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作为全球瞩目的战略新兴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近年来,国家、省市等各级层面均提出要加快推动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工作。为响应国家战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把握“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发展机遇,落实深圳市培育发展“20+8”产业集群有关部署,宝安区作为“20+8”产业集群发展主引擎、全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聚区,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制定了《管理办法》,积极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试点,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在宝安区商业应用落地,支撑全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营造良好的商业化试点环境,吸引一批自动驾驶企业在宝安区开展常态化、规模化商业化试点,在保障全区交通安全和秩序下,打造新型便民的自动驾驶交通出行服务体验,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进程。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5章26条,由总则、商业化试点申请、商业化试点管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附则五部分组成。

  第一章总则对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和开放范围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由区智能网联汽车联席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区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相关工作,并明确商业化试点活动范围限于已开放道路。

  第二章对商业化试点申请主体、驾驶人、车辆条件做出规定,并明确商业化试点申请流程,结合实际在市级规定基础上适当放宽“三同”申请车辆、异地互认等管理要求。

  第三章商业化试点管理对自动驾驶车辆、驾驶人在商业化试点过程中的运行模式、职责、载人载物等安全管理内容做出规定,并明确车辆数据、阶段性报告等的上报要求。

  第四章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对商业化试点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处理要求、事故报告等做出规定。

  第五章附则明确管理办法实施日期、有效期及解释部门。

  四、编制特点

  《管理办法》坚持“开放包容、安全可控”的原则,主要特点如下:

  (一)在商业化试点方面,基于市级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管理规定提出试点时间、收费、平台等商业化试点特定条款。

  (二)在申请条件方面,增加深圳市其他行政区及其他省市商业化试点互认机制,缩短技术成熟型企业落地商业化试点时间及成本。

  (三)在申请流程、管理等其他方面,调整信息变更、安全性自我声明、阶段性报告等管理要求,减少企业日常管理及上报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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