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支持辖区企业上市发展,完善企业上市生态链,打造上市企业集聚地,根据《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补偿条件与标准是什么?
金融机构所申请风险补偿的融资或保险单笔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赔付或认定为不良的时间应于管理机构备案日之后,否则该项目不予补偿。
风险补偿业务品种包括:
(一)银行可获得补偿的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银行业务发生日期以借款借据或出账凭证为准。
(二)保险公司可获得补偿的业务包括:银行信贷保险。保险业务发生日期以保险单出具之日为准。
(三)融资担保公司可获得补偿的业务包括:银行信贷担保和自有资金信贷业务。借款类担保业务发生日期以放款流水为准。
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条件:
(一)形成该笔不良贷款的企业为本办法中《福田区上市梯队企业名录》内收录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申请风险补偿的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不得用于投资房地产及资本市场等投资活动。
(三)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国家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且该笔贷款利率不得高于我国同期同等贷款基础利率(LPR)的150%。
风险补偿比例如下:
(一)对于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辖区上市梯队企业开展融资等业务产生的不良或赔付,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不良余额或赔付金额不高于500万元的,给予该笔不良业务(本金余额,下同)40%的风险补偿;
2.不良余额或赔付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不高于1500万元的,给予该笔不良业务30%的风险补偿;
3.不良余额或赔付金额超过1500万元的,给予该笔不良业务20%的风险补偿,给予单笔不良业务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市、区两级同一项目申报的风险补偿资金不可叠加。
(二)所有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的项目不良或赔付总额不超过备案项目总金额的5%,且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单一机构申请风险补偿的项目不良或赔付总额不超过该机构备案项目总金额或保额的10%,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三、主要操作流程是什么?
(一)金融机构在本办法印发后发生的业务应于该笔业务发生三个月内向管理机构备案。
(二)已备案项目发生不良或赔付后,金融机构应于该笔业务认定为不良或赔付后一个月内向管理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管理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提交的风险补偿申请资料后一个月内按照《合作协议》有关规定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金融机构。
(四)对于经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的风险补偿项目,管理机构于每季度末出具本季度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项目审核情况表》,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复核确认并按程序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金融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审批后,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五)金融机构应于融资成为不良贷款后立即启动追索等处置工作,已补偿贷款项目未转为“正常”或“关注”的,金融机构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开展不良贷款处置工作,应在完成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处置工作(包括处置所得资产情形)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和《合作协议》规定,将所得资金(清收工作中取得的未扣除诉讼仲裁等费用的全部偿债资金)按该不良贷款项目补偿比例返还至原补偿资金拨付账户,返还资金最高不超过已补偿资金;分次收回的,应按前述规则将每次收回的资金按补偿比例返还至原补偿资金拨付账户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已补偿贷款项目转为“正常”或“关注”的,金融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补偿资金返还至原补偿资金拨付账户。
(七)对于经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金融机构应查清责任,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等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并实行账销案存管理。金融机构应在核销批准文件下达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报送该贷款项目核销资料,申请复核。
(八)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更新不良贷款项目以及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资产清收情况相关信息,汇总上季度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清收资金返还情况、呆账贷款核销情况,并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明细表》、《清收资金返还明细表》及《呆账贷款核销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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